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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心视角下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0-06-05 02:34
【摘要】:庭审中心主义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核心内容,为了防止庭审虚化,反复开庭,审判效率低下局面的发生,在此背景下完善民事审前程序的框架性构造对保障庭审的集中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立法并没有规定完整的审前程序,只规定了庭前准备会议制度,其仅具备单一的准备功能,服务于庭审活动的及时、有效开展。然而,随着案件数量爆炸,法院压力急增,设置独立于庭审程序的审前程序,发挥其独立解决纠纷的功能、确保诉讼效率,本身是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对庭审中心视角下审前程序的研究,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传统审判模式下审前与庭审程序的关系。以此为基础,重新认识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关系。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要求审前程序能够独立于庭审程序,发挥推动当事人合意化解纠纷的功能,过滤部分案件,满足日益增长的案件需要,又要求审前程序充分发挥准备功能,促进庭审程序集中高效审理。审前程序的独立性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忽视的,但是肯定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对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完成诉讼目的意义非同小可,因此在完善审前程序中必须予以重视。同时我们需要把握完善审前程序应该坚持的原则以及诉讼模式上的选择,明确法官释明责任和当事人主体地位。完善审前程序的前提是理顺我国审前程序的不足之处,从答辩程序和证据收集两方面出发,引入强制被告答辩制度,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确立审前程序法官、完善审前调解制度。立法上的完善及实践中的严格执行,使我国民事诉讼科学的、完善的审前程序雏形可具。
【学位授予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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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7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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