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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发布时间:2020-06-08 22:09
【摘要】: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属于一种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有助于对法院审判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等相关的信息进一步了解,并且做出采取哪一种监督手段进行监督的决定,宪法赋予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才能得到更好地运用。鉴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查核实权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非常有必要对调查核实权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具体到司法实践,如若想要行使好这项权利,便要求检察机关对调查核实权的内容有详细深入的了解,同时在明晰调查核实权的基本含义、特征性质的基础上,要着重区分其与民事检察调查权、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的不同之处,掌握调查核实权的功能、行使的意义,从而树立起正确的民事诉讼监督理念。本文提出:首先,立法上,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至今都没有法律将其详细规定,在具体范围、手段规范及当事人利益等方面均需完善;第二,司法上,从2001年至今,全国的检察机关对怎样运用调查核实权进行了摸索尝试,获得了足够多的经验。调查核实权的运用,增加了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改变率,加强了监督的合力,提高了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从而抨击了虚假诉讼等违法不当行为。然而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的是,目前来说调查核实权的运用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使用错乱或者没有能力行使调查核实权以及调查核实权滥用等。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在民事诉讼监督中起到的作用应该是积极的,但是这一系列的问题阻碍了作用的发挥。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加以细化,把从实践中汲取经验而形成的研究成果最终运用到实践中去,给办案工作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理论参考,推动检察院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本质上来说,公权力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才是民事检察监督中运用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并不是要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救济。所以要依照中立性、必要性、制约性、目的性的原则,进而确定调查核实的具体范围,明晰调查核实的程序,主要表现在案件的受理、启动、审批、调查的方式等。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手段之一包括调查核实权,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可以行使调查核实权,今后的工作中检察机关可以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对证据、事实、违法行为调查核实,更好地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要求具备规范的法律制度保障,这样才能保证检察机关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能达到最大程度的优化。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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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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