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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裁决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8 22:58
【摘要】:当前,“执行难”、“执行乱”成为顽疾,民事执行体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为彻底解决此问题,学界再次掀起民事执行权研究的热潮,各地法院也在积极探索新的民事执行权运行模式。笔者通过理论学习,并结合实习经历,对执行裁决权的内涵、配置、运行、监控方面进行研究。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执行裁决权的概述。首先,明确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为司法权,并采民事执行权权能“二权说”,以此为基调展开本文写作。其次,探讨执行裁决权的内涵与特征,认为执行裁决权仅能裁决执行中的程序性纠纷,不能裁决实体纠纷。再次,探讨执行裁决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认为执行裁决权是对执行中程序性纠纷的裁决,而审判权是对实体纠纷的裁判,不能因为该实体纠纷处在执行过程中而改变其应由审判权审理的本质,例如执行异议之诉。最后,探讨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解决争议。第二章,执行裁决权的配置。作者首先介绍了域外国家关于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比较分析得到一般规律: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分权,并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其次,对我国民事执行权的配置进行历史考察,从最初的“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立”,以至到目前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的“裁执分立”模式。笔者认为,现阶段在遵循民事执行权整体配置给法院的前提下,为更好贯彻分权制约,可以将执行裁决权分离出执行局单设执行裁判庭,由其负责审理涉执行案件。第三章,执行裁决权的运行。首先,明确执行裁决权的运行应当遵循的理念,即突出当事人色彩和效率价值。其次,从执行裁决权的启动、管辖、举证证明责任以及行使方式等方面阐述执行裁决权的具体运行,对执行实施行为的异议应当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对异议的审查可通过听证。最后,以案例为背景,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均以“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为由提起异议,但对《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混用的情况,提出应以“基础权利+异议目的”来辨识。第四章,执行裁决权的监督。首先,对制约与监督这两组概念进行比较,肯定两者对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但确是不同的作用机制,两者不可偏废。然后,评析民事执行权的分权运行机制,发现民事执行权的分权制约仍有不足。因此,构建对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笔者主要讨论的是检察院的监督,认为检察院对于不合法的执行行为,可通过检察建议纠正,亦可以对执行裁决裁定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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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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