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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诉中的被告权利保障

发布时间:2020-06-09 18:49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8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不同意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以不同意。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告发表异议的机会,打破了现行撤诉制度对被告程序地位漠视的局面,但由于原告胜诉率高的思维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惯性意识,因而在撤诉中歧视被告现象一直存在。撤诉最终决定权在法院虽有其历史原因,但基于现实因素的考量及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发展趋势,应将撤诉的决定权从法院回归当事人,并给予被告一定权利来尽量避免因原告不当撤诉给其造成损失。此命题虽小,但在诉讼中被告权利应受保障的问题却不应忽视,深入探究撤诉中的被告权利保障具有理论、立法与实践多重价值。全文除引言及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撤诉中被告权利保障之理论分析。理论依据在于: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确立的共识为决定因素,诉权保障理论与诉权限制理论为重要支撑。探究撤诉中保障被告权利具有彰显程序正义理论价值与适应纠纷解决的现实价值。第二部分撤诉中被告权利保障之现实考察。立法上撤诉条件设置、按撤诉处理等规定上未考虑被告合法权益;理论上围绕着撤诉后诉讼时效、撤诉契约等争议一直相持不下,导致适用上难以统一;司法实践中撤诉率偏高,法官撤诉决定权下的不当撤诉现象一直存在以及原、被告在参加诉讼成本上不对等的问题比较突出,导致撤诉中原、被告在法官中立的局面下参与诉讼、平等对抗的愿景难以实现。第三部分两大法系比较视野下之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均从程序上保障被告实质参加诉讼后的参与权,从实体上合理分配诉讼成本。我国可从其撤诉的行使及限制、撤诉契约、诉讼成本负担等方面予以借鉴。第四部分完善撤诉中被告权利保障之构想。应当完善被告程序参与主体地位;明确撤诉后的法律效果以及撤诉契约的效力;完善法官考核机制;因撤诉给被告参加诉讼导致成本的损失,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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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5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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