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规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2 16:58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关系到刑事程序法的实践运行,也牵涉到刑事实体法的制度衔接,对其理论研究必须兼顾刑事程序法层面和刑事实体法层面,二者不可偏废。当前,虽然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成果相继不断推出,但是相关研究呈现出重程序而轻实体的不足。本文立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土性,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规范和理论的关联性为切入点,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正当性根据、刑法规范体现以及实体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提出其刑法制度构建的方案和实践运行的思路。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应当从“认罪”、“认罚”和“从宽”这三个核心概念进行解读。“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影响定罪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罚”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认可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期限及执行方式;“从宽”是指从宽处理而非从宽处罚,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认罪认罚是从宽的前提条件,从宽是认罪认罚的逻辑结果。对此应当秉持宽和的认定态度。第二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根据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法理论上具有坚实的正当性基础,这是该制度发展完善的可靠保障,也是刑事司法实践对其不离不弃的根本原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化的体现,符合刑法经济性的价值追求,是对刑罚轻缓化理念的贯彻落实,是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合理运用。第三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联规范体现。我国刑法中诸多制度或规则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价值内涵的体认。在刑法总则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表现为自首制度和坦白制度;在刑法分则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表现为贪污受贿犯罪特别宽宥制度,以及部分罪名中的特别宽宥规则。第四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问题考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问题主要表现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从刑法理论层面思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当实施可能会危及刑罚的正当性基础,对罪刑均衡原则的实现造成有力冲击。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与其他量刑情节产生同向或者逆向竞合,在共同犯罪案件和涉众犯罪案件难以认定和适用,在数罪并罚案件中因适用方式不同会导致量刑产生不均衡,在死刑案件中会因为死刑适用对象特殊而受到质疑。第五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制度构建。为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运行,应当从实体层面对其进行体系化的制度构建。在宏观层面,在认罪认罚从宽刑法原则化和具体制度化两种模式中,应当选择将其在刑法总则中具体制度化。在微观层面,应当整合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的分则规范,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为自首和坦白制度的补充性从宽制度,将其设定为可以型的多功能从宽量刑情节,并根据犯罪被侵害法益的恢复难易程度对认罪认罚从宽予以区别对待。第六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运行拓展。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应当发挥调节特殊预防刑的功能,并以责任刑为上限调节特殊预防刑。由于人身危险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理论基石,因而它应当以人身危险性为基本标准决定适用范围。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合理认定认罪认罚并从宽处理;在涉众犯罪案件中不能因为犯罪牵涉面广、危害严重而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数罪并罚案件中应当先从宽再并罚;在死刑案件中应当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限制死刑的积极作用。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与其他量刑情节存在同向竞合时,应全面、充分的评价认罪认罚行为进而决定如何从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与其他从重量刑情节存在逆向竞合时,应当先考虑从重情节再考虑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本文编号:2709833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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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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