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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3 16:30
【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案对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诸多新规定,如确立强制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制度等。但是,证人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到底运行得如何,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以调研报告的方式反映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在实际中运行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完善立法,改善证人作证现状。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约20000字。 第一部分为研究背景、方法与研究目的。首先是研究背景,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审判的常态,而由控方直接在法庭上宣读书面证人证言,这无疑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两个证据规定”对证人证言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规制作用,但是散见于几个法条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证人出庭方面作出诸多新规定,其目的是让证人走上法庭;其次是研究方法,主要采取实证调研方式对证人出庭作证现状进行记录、分析与评估;最后是研究目的,在对运行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描述与评价的基础上,分析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以调研报告方式反映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基本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改善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 第二部分为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实践运行的基本情况。本部分首先是对调研样本的筛选;其次是运行中的通知证人环节现状,通知证人出庭主要由法院负责,法院通知的证人出庭率要大于控方和辩护律师;第三是强制证人出庭启动程序及评估,强制证人出庭是处于法院控制之下,对于调研样本反映的强制证人出庭效果不理想,在面对居高不下的案件数量,“速审速结”的办案方式还普遍存在,法官不愿费时费力地安排证人出庭;第四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及经济补偿,主要是通过对调研地区办案法官以访谈的方式反映目前证人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即法院对证人保护有心无力,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没有明确的证人保护执行机关,证人庭后保护无规定等,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由法院的财务处对证人经济补偿进行报销;第五是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及评估,修正案赋予了法院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处罚权,在调研期间法院对于不出庭的证人的处罚较轻,对于未出庭的证人证言法官还是按照以前的办案习惯照样使用,将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第六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第三部分为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首先,法律规定通知证人的主体只有法院,由于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审判人员没有增加,将会导致在通知证人环节流于形式,在源头上动员证人出庭没有效果;其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是由法院把握,刑诉法规定的“三个标准”没有细化的操作准则,将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第三,证人保护制度及经济补偿出现的问题。证人保护的执行机关没有具体规定,导致三机关在履行义务中责任不清、互相推诿,法律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后单位不得克扣工资并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最后是证人拒绝出庭后的证人证言的法律后果,调研期间针对调研样本普遍反映法官照常使用书面证言,法官认证方式依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而不是单独去审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 第四部分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建议。该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内容。文章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完善:首先是立法上严格作出庭前证言笔录的证明能力限制,,即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法定情形下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是通知证人环节的完善,即将通知证人的主体扩大,控方、辩方都可以通知证人出庭,法院只负责形式上审查是否符合证人出庭的规定,通知书上明确告知证人出庭的权利与义务。再次是完善证人保护配套机制,主要是借鉴域外有益的证人保护法律制度经验,结合本土的实践情况作出在扩大证人保护适用范围、明确证人保护的执行机关、建立刑事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证人保护措施上予以规制。最后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让证人走上法庭除了制度上规范还离不开证人法律素养的提高,通过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让公民对法律产生信仰,这样才能让证人主动出庭作证。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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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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