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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基本原理与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5 07:27
【摘要】:在诉讼活动进程中,司法机关总会有意无意地触及到诉讼法律制度的禁止性规定而产生某些不同严重程度和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例如侦查机关违法取证、对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以及公诉机关公诉权的滥用,等等。对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这一点早已经成为了学界的共识,但如何认定纷繁复杂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恰如其分的制裁却又是纷争不断的话题,尚未取得较为一致的认识。虽然相关法律制度一直在进行不懈的努力和探索,试图填补上这一漏洞,但是却收效甚微。类似的问题并非我国独有,参考到域外诸多国家处理类似问题的做法均是建立的专门的程序性制裁机制,例如我们耳熟能详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撤销起诉制度、诉讼终止等等。彼岸的世界总是美好的,当这些制度被引进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时候却无端生出诸多变异,深感水土不服。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并找出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解决办法,我国学界诸多学者经过多年研究之后也提出了诸多的见解,程序性制裁理论的就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案,本文试图在对制裁的对象——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之上,认定其违法性质、程度和产生的不同危害后果,设计出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性制裁方式,弥补我国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的制度设计过于势单力薄的缺陷,因为在实践中“或者强制性排除或者绝对采纳”的极端化证据排除规则,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一部分,介绍学界对这一理论的不同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思考,试图对这一理论进行完善和补充,并阐明程序性制裁的主体、对象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制裁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简述现行的程序性制裁方式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并详细区分程序性制裁的具体构建必须立足于不同程度的程序性违法类型,根据标准将程序性违法行为按照三大诉讼阶段——侦查、公诉和审判进行划分,在每个阶段中又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侵权程度做出三种划分——程序性瑕疵行为、严重侵权行为和宪法性侵权行为。第三部分就是按照不同的侵权程度设计出相对应的程序性制裁措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裁量排除、绝对排除。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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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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