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无法律上根据”证明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20-06-18 10:14
【摘要】:不当得利制度构成主要包括了一方获益、一方受损、获益和受损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以及获益不存在法律依据。对于不当得利的前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在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并没有太多分歧,然而,对于其中的第四个要件即不当得利“无法律上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有着非常多的理论,实务中也没有能够达成共识的审判标准。因此,对于不当得利“无法律上根据”这一要件由哪一方提供证明责任成为了不当得利证明中的一个焦点。中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详细规定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通常情况下适用一般证明责任分配的相关法条以及司法解释。一些学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解释》)施行前,对不当得利“无法律上根据”的证明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和探讨,因此本文着重结合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于其施行后仍然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即目前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矛盾现象归纳以及进行总结,分析现状,尤其是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后仍然存在的乱象。第二部分对“统一说”进行辩驳,分别分析“请求权人说”和“被请求权人说”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对“非统一说”进行证成,从国内法的角度以及域外立法以及通说的角度来证明“非统一说”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最后在承认“非统一说”基础上来有效的划分不当得利的类型,主要划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以及“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对每种类型的不当得利“无法律上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探究出适合不当得利“无法律上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理想的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
本文编号:2719094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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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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