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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关系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5 03:03
【摘要】:我国行政法建立之初只是照搬国外的行政法概念,并未按照本国的国情建立自己独特的行政法体系,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更是为了迎合行政法体系的完整而存在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谁主体,谁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原则尚能符合社会的需要。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不断加速,社会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不断涌现,这一原则已经逐渐无法适应大量且复杂的行政案件。当这些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侵害公民权利时,如若仅因为不能被认定为行政主体而使其逃避了法律制裁,那么这必定与我国“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相悖。总而言之,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二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且二者关系的厘清也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突破。本文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二者的概念,对二者进行了明确的区别,为全文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概念基础。本文的第二部分通过分析“谁主体,谁被告”的原则指导下产生的行政主体作为被告是否合理,找到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二者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不足,这也是能否正确解决问题的重要条件。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分析了国内现行理论和制度的不足,主要通过对比大陆法系以及欧美法系中关于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之间关系的不同,并介绍国外先进的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理念,为我国未来行政法的发展提供借鉴之源。本文的最后一部分秉持着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相分离、方便诉讼的原则,进而对行政主理论和行政诉讼被告的关系提出完善的建议。笔者提出的建议虽有些许不成熟之处,但仍期望能对中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尽一份绵薄之力。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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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2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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