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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与海事调解相衔接制度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7 09:49
【摘要】:海事仲裁与海事调解相衔接制度起源于我国上世纪50年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实践,其主要类型是仲裁程序中启动的调解,得到了其他国家立法上的认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海事仲裁与海事调解相衔接的模式已经不再局限于仲裁中调解,逐渐发展出先调解后仲裁、先仲裁后调解、影子调解、调解与仲裁同时进行多种模式,各种类型的仲裁与调解相衔接的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多元的仲调衔接模式可以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更为丰富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近年来,我国航运事业蓬勃发展,已成为位居世界前列的造船中心,贸易量激增,大量的海事纠纷也纷至沓来。但是相对于海事纠纷当事人来讲,我国并不是解决海事纠纷的首选地,因此完善海事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增加其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海事仲裁与海事调解相衔接制度的概述,第一节海事仲调衔接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介绍了仲调衔接制度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实践,这一制度起源于中国是由于中国有深厚的调解文化背景。海事仲调衔接制度被许多国家肯定,并且其仲裁与调解相衔接的模式也趋向于丰富。第二节分析了海事仲调衔接制度的种类,主要分成了以仲裁庭为主导的调解和非以仲裁庭为主导的调解。第三节对海事仲调衔接制度的特点进行总结,包括自愿性、高效性、公正性、终局性。第二章国际上仲调衔接制度的实践及其借鉴。第一节阐述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仲调衔接的实践。分别分析了新加坡、美国、英国、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与调解相衔接制度。第二节分析各国的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分别从两个方面进行借鉴:第一方面是仲调衔接程序种类的借鉴,创新我国海事仲调衔接程序的模式;第二部分是从仲调衔接程序方面进行借鉴,包括预备庭前会议、调裁协议的效力,明确调解期限以及信息保密及披露义务、调解员与仲裁员混同的借鉴、调裁协议范围认可的借鉴。第三章我国海事仲裁与衔接制度实践及问题。第一节对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与海事调解相衔接实践的模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分析。我国在立法及相关规则上的缺失,《仲裁法》只对仲裁程序中启动的调解进行了认可,并且仲裁与调解衔接的程序规定也不够具体。第二节对我国海事仲调衔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立法上不够完善。第二,海事仲调衔接程序不够具体,缺乏庭前准备事项、调裁协议的效力、仲裁中调解的期限、调解员和仲裁员的监督和信息保密及披露义务的规定。第三,调解与仲裁衔接的模式较为单一。第四章完善我国海事仲调衔接制度的建议。第一节完善海事仲调衔接制度的必要性。完善海事仲调衔接制度有利于高效妥善的解决海事纠纷、有利于友好的解决海事纠纷,有利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第二节完善我国海事仲调衔接制度的措施。第一,完善相关的立法,有两种立法选择,完善《仲裁法》或者制定一部《海事调解法》,在《仲裁法》中单起一章,规定仲裁与调解相衔接制度可行性更高。第二,完事海事调解规则主要需要完善庭前准备事项以及调解时限的规定、完善海事仲调衔接结果救济机制。第三,加强海事仲调衔接人才的培育,需要加强调解员和仲裁员培训,同时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需要加强对海事仲调衔接程序的监督。第四,加强海事仲调衔接组织的建设。第五,创新海事仲调衔接的方式,提供更完善的海事仲调衔接的模式。第六,确定调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裁协议的效力是先调解后仲裁模式的保障,确定其效力,有利于保障仲调衔接平稳进行。第七,完善信息保密及披露制度。确定信息保密主体以及调解员要将其在私下会晤的过程获取的信息告知给当事人,否则不能将此信息用于后续的仲裁程序中。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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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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