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鉴定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是法庭审判过程中重要的参考因素。从证据的角度讲,物证鉴定意见具有言词证据和“科学证据”属性,其证明力是确定的;不可忽视的是物证鉴定意见同时兼备“派生证据”和“二次生成证据”属性,其证明效力是存在着不确定性的。由此有必要全面了解其证据属性;从审判的角度讲,物证鉴定意见对法庭审理当中的事实发现、公正审判、诉讼效率等功能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并由此对对最终庭审裁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物证鉴定意见并非“科学的结论”,囿于鉴定人员的主观性和鉴定条件的客观局限性,对物证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加之以庭审实质化为突破口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物证鉴定意见质证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亦变得越来越密切。在诉讼实践中,物证鉴定意见质证普遍存在着诸如“庭前开示证据不足”、“鉴定人缺席庭审”、“专家辅助人权利缺位”、“律师辩论权力虚化”等“非实质化”现象。加之庭审的“虚化”很大程度上与庭审裁判者对“程序公正”、“以庭审为中心”的重要认知偏差有关,所有的这些都与庭审实质化最终目标相背离。因此,笔者认为在庭审实践中,诉讼参与各方应当树立对抗式诉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意识,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诉权、公正裁判发挥决定性作用。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物证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为目的,围绕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并以此为指导探讨物证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的具体举措。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论题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物证鉴定意见质证的概述。即物证鉴定意见质证是指通过庭前开示、庭审质证、当庭采信等一系列程序确认物证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辅助裁判者查明事实,认定案件真相的调查活动。物证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类型不同,其来源于物证,具备事实发现的功能,通过对物证鉴定意见的深入剖析,可以更好的了解案件,由于其同时兼具还原事实、公正审判、提高诉讼效率等诉讼价值,被公认为“科学证据”。但受制于其言词证据属性、二次生成属性、派生证据属性等特殊属性,其并不当然具备证明能力。因此,物证鉴定意见质证程序意义非凡,且与庭审实质化目标的关系密切。第三部分为我国当下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描述,辅以对现状的理性评析。我国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条中对认定证据活动的质证程序并无明确规定,更多散见于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物证鉴定意见质证的相关制度诸如:物证鉴定意见庭前开示、鉴定人出庭作证、交叉询问、专家辅助等,没有在立法上的确认,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对此也无所适从。由此引发了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低、庭前开示不足、当事人缺乏辅助、律师辩护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本文在深入分析上述问题的病灶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物证鉴定意见质证的路径,并分别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对病灶原因予以概括分析。第四部分是针对当下司法和实践中呈现的不足之处,结合域外先进司法理念,提出我国物证鉴定意见质证应以平等武装和对抗式诉讼为理念,以庭审为中心进行改革建议的思路,并针对上文当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举措,旨在解决庭审质证虚化,实现实体正义。最后一部分为结语。论述为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目标的最终实现,除了上述的思路和举措外,还应当将证据裁判意识扩大到整体诉讼活动当中,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深化,让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决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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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74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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