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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事审判程序的二元分化

发布时间:2020-07-17 05:25
【摘要】:根据不同案件之性质设置相应的审判程序和规则体系,是民事程序立法之共识。家事案件因其人身性、私密性、公益性等特征,有别于以财产关系为主导的普通民事案件。我国对家事审判程序的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针对家事案件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仍适用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相同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而导致在程序法理及程序规则适用上的混乱。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奉行的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公开审理原则等与家事案件的隐私保护、人身性等特征格格不入,且在追求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某些具有高效、快捷裁判需求的家事非讼案件不能得到妥善处理,不利于对公益性(如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维护。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下,本文旨在根据各类家事案件性质的不同将家事案件划分为家事诉讼案件和家事非讼案件,构建家事案件类别二元构造体系,以此为家事审判程序二元分化之逻辑前提,并进一步对程序法理适用、规则体系设计等命题做出分析。目的在于推动我国于“家事审判改革”的实质进展,实现家事审判程序统合构建的目标。本文总计约五万字左右,正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现状与改革。我国家事案件的审理面临婚姻家庭案件激增、关系复杂、纠纷类型多样化等困境,但由于我国缺乏对家事案件类型的系统划分以及家事审判程序的缺位,而只能援引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进一步导致程序规则适用的混乱。因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推行的“家事审判改革”在各地试点法院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因缺乏对家事案件类型体系的系统化认知和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之二元分化意识,导致家事审判改革处于迟滞状态。第二部分:域外家事审判程序的立法体例与发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针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纷纷设置了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单行立法体例的选择为大陆法系家事审判程序的立法趋势。综而观之,家事程序立法存在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一是分立文本下之二元分化模式。即:在分立文本中分别规定“家事诉讼审判程序”和“家事非讼审判程序”,以日本为代表。二是统一文本下之二元分化模式。即:在统一文本中同时规定“家事诉讼审判程序”和“家事非讼审判程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三是统一文本下之二元统合模式。即:在单行“非讼程序法”中就两类家事案件统一配置“非讼化”审判程序,以德国为代表。最后,本文提出,家事案件的二元分类应为我国家事审判程序单行立法的逻辑起点。第三部分:家事案件的二元区分与类别体系。作为家事程序立法的逻辑起点,家事审判程序的二元分化源于家事案件类别的二元分化。在确立家事案件类型宏观范围的基础上,本文以公益性(是否需要国家提供保护照顾义务)、可裁量性高低及讼争性强弱(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对立性程度),作为家事诉讼案件和家事非讼案件的划分标准,据此构建家事案件的类别体系。但家事案件类别二元构造体系的建立,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区分家事诉讼案件和家事非讼案件,而是以此为前提,构建家事案件审判程序。第四部分: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发展路径。总结前文,提出我国未来家事审判程序立法应采取单行立法体例及统一文本下之二元分化的立法模式。在确立了家事案件类别二元构造体系的前提下,提出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统合构造,包括基本法理的适用、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置以及家事审判程序规则的设置等,以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实质目标的实现。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图文】:

类别体系,案件


家事诉讼案件类别体系)

类别体系,审判程序


家事非讼案件类别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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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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