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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取得行为的刑民交叉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2 07:12
【摘要】:赃物取得行为既涉及到民事中相关规定,也须进行刑事方面的考虑。从刑民交叉的角度着手,从不同视角对相关概念进行解析,才能对赃物取得行为进行合理的界定。研究赃物取得行为可以为相关刑民立法确定方向,也可以为司法提供理论支撑。对赃物取得行为进行研究,可以对当事人权益充分保护和社会秩序维护起到推动作用。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赃物的概述。本部分采用文献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用刑民比较的方式对刑法、民法在赃物概念、类型上的不同态度进行分析。刑法学研究的赃物,泛指一切通过实施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获得的财物及其收益。“赃”体现了刑法特征,“物”体现民法特征。除了非法性、证据性等刑法特点外,赃物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性应予以重视。对于流转到市场中的赃物将之定义为转手赃物。第二部分:赃物取得行为的理论探究。本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赃物取得行为的主体、行为分类进行界定。赃物取得过程形成三个利益交织的主体,包括原权利人、受让一方、国家。平衡各方利益之关键,即在于此种行为的定性。这种行为在民法上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刑法上将之区分直接取得、间接取得,两种不同分类之间存在着交叉。理论界对于恶意占有和直接取得的赃物没有争议,而对于间接取得的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分别持肯定、否定抑或折中的主张。第三部分:赃物取得行为的适用考察。本部分采用制度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一方面,通过对现行制度和立法文件的研究,发现不同位阶的法律有着不同的态度,相同位阶的法律也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包括肯定性规定、回避式规定、否定类规定。法律规范片面化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但是赃物的类型并不局限于这些方面,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可以适用在其他类型的赃物上,亟待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另一方面,通过从司法实践中展开案例检索和分析,试图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对于赃物取得行为有着不同态度,即使是相似的案例,最终赃物也有着不同的归属。即使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最后如何确定此类物的归属仍没有明确规范。第四部分:赃物取得行为的刑民解决路径。本部分采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对赃物取得行为的界定提出解决方案。首先,民法从制度上确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其次,刑法上对赃物善意取得进行原则性宣示。同时还应建立赃物取得行为民刑并行的司法思维。赃物取得行为这一问题是涉财犯罪所引起的一系列后续行为之一,对赃物取得行为的合理界定,可以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为不同领域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解释,实现刑民在此问题上的协调。赃物之善意取得,将有利于促进刑事司法的发展,对于赃物的追缴、赃物类犯罪的研究、规范市场上的涉赃犯罪都有一定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
【图文】:

案例,赃物,国家所有


图 3.1 案例统计(1)归国家表 3.2 赃物归属于国家的案例分析号 文字说理表述 判决理由归纳 赃物类5)天刑再初字第 01受害人大通县康远工贸有限公司不知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开采原煤而购买原煤 11 车,其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应认定为受害人。矿产属于国家所有原煤在这 15 个赃物构成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案例中,有一例赃物的最终归属方国家,该赃物类型属于矿产。国家所有的财产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所以矿产终归属于国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法官又承认了这种行属于善意取得。可见法官在相关法律常识上的欠缺,在国家所有的财产中不存善意取得问题讨论的空间。(2)归原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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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5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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