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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1 16:43
【摘要】: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处于走高状态。再加上员额制改革,司法机关压力越来越大,司法资源越来越不能满足日益膨胀的司法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要求。2016年7月《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被审议通过。而后,“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正式展开的标志。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一环。认罪量刑协商在实质上是指刑事诉讼主体通过交涉、谈话、协商的方式达成双方都能认可的量刑协议,进而来消解争端的一种司法模式,其可以实现在保障底限正义的基础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同时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谓一举多得之重要模式。在上文提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立法中的规定虽然对认罪量刑协商内容稍微有所涉及,但是在某些方面缺乏详细的规定,甚至是缺失,没有真正构建起至关重要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在此选择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作为研究主题主要是想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贡献一己之力,深入研究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内涵、运行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相关法条、实践情况以及既有研究成果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展开对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深入研究。对这一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有利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更加顺利地进行,对于缓解案多人少的司法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重要的作用。《试点办法》以及2018年《刑事诉讼法》对于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中的主体、量刑幅度与标准以及量刑协商的具体程序、效力与救济问题的规定存在不足与缺失。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实践中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损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严肃性、权威性。现从存在的这些主要问题出发,分析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方面。第一,诉讼合意是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第二,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构建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只有深刻理解了这些理论基础才能寻找到构建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精髓所在,才能具体指导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顺利构建。在提出构建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建议的过程中一定要将其理论基础贯穿于此制度中,为其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这样构建出来的制度才是有血有肉,经得起理论与实践的推敲的。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针对前文分析的立法层面对于量刑协商制度规定的不足与缺失,对症下药。通过理论研究、比较分析法等提出构建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期能够为构建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贡献微薄之力,从而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顺利推进。在主体问题的规定上,被害人是否能够成为认罪量刑协商的主体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通过对被害人参与量刑协商的利弊分析,认为被害人应该作为量刑协商的主体参与到真正的协商过程中。2018年《刑事诉讼法》对协商的内容进行了大致的规定,但是对于量刑的幅度以及标准问题并没有提及。对于认罪量刑协商的程序启动以及具体程序的展开,立法上是模糊的,甚至是缺失的,这种程序的不透明势必会导致实践的运行混乱。应该将理论基础贯穿于量刑的幅度、标准以及程序的启动与具体展开中,在立法中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实践提供有益指引。最后,为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也应该对量刑协商的效力与救济问题在立法层面进行确立,使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更具完整性、系统性。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内容的重中之重,对此制度的研究尚且处于实践探索之中,希望通过此次的研究为这一制度的构建略尽微薄之力。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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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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