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扩大化行使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9 19:22
【摘要】: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司法体制改革在我国由点到面、从上至下逐步展开,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也据此得以进一步扩大化发展。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作为介乎于侦查权与审判权之间的一个过渡性的权力,是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一环。其中起诉裁量权和不起诉裁量权作为公诉裁量权问题的两个方面,虽在具体运行与程序控制方面各自展现出不同的特点,但都殊途同归发挥着相同的“过滤案件”功能作用。然而事实上在目前我国检察公诉裁量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起诉裁量权适用过高以及不起诉裁量权适用偏低的问题,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反映出检察机关公诉裁量“重起诉而轻不诉”,即倾向于严厉打击犯罪一律起诉处理的作风。这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不论轻重、不分情况,都最后畅通无阻通通涌入法庭审判环节。而如此过于强调一律起诉,只注重保障司法公正而忽视司法效率的价值取向,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过滤分流”刑事案子的有效发挥,造成刑事案件的审判压力只增不减,法院审判“案多人少”问题愈演愈烈。这明显与提倡公诉裁量权扩大化行使,以合理减少审判案件数量、适时减轻案件审判压力、有效节省刑事审判资源配置等初衷相背离。为提出有效策略改变这一“重起诉轻不诉”的“有罪必诉”现状,真正发挥公诉裁量权扩大化行使作用,以缓解法院审判“案多人少”问题和充分有效利用刑事诉讼资源的目的。本文通过对公诉裁量权重新界定、权力解分,一分为二从起诉裁量权和不起诉裁量权两个方面分别予以具体考察,探究其各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样态及问题表现,发现目前我国公诉裁量权运行实际现状与“扩大化”发展要求的初衷相去甚远。深入挖掘公诉裁量权能够扩大化行使背后的相关理论基础,以及分析考察目前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公诉裁量权扩大化发展的实践操作经验,最后针对目前我国公诉裁量权扩大化“有甚似无”的行使问题,分别提出程序性控制措施予以应对,以从整体上真正实现公诉裁量权扩大化规范有效行使的目的,发挥其在案件繁简分流和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对此本文主要由五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明确界定对公诉裁量权的认知。区分界定本文所指的公诉裁量权并不等同于公诉权,其具体包括起诉裁量权和不起诉裁量权两个基本形态的原理所在。打破传统对公诉裁量权笼统化研究的一贯做法,点明起诉裁量权与不起诉裁量权二者含糊不清、界限不明的认知错位,以为后文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做铺垫。第二部分,提出目前我国公诉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公诉裁量权运行过程中,存在“重起诉轻不诉”的高起诉现状以及导致这一现状背后的成因。具体来看,一方面表现在起诉裁量权适用过高,具体在诉讼程序中表现为微罪起诉高发、证据不足起诉高发、撤回起诉高发以及重新起诉高发等,以及导致这些高发背后的各自成因;另一方面表现为不起诉裁量权适用过低,具体又表现在酌定不起诉适用过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过低以及和解不起诉适用过低等,以及导致这些适用过低各自的原因何在。但两个方面所呈现出的状态,都共同反映出当前检察机关“重起诉轻不诉”即重司法公正而轻司法效率的价值倾向。基本上没有很好地发挥公诉裁量权扩大化行使,以促使刑事案子繁简分流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过滤性”价值。第三部分,分析探究公诉裁量权扩大化行使的理论基础所在。从理论层面全面归纳深掘公诉裁量权之所以能够扩大化背后,可能存在的理论依据。除了为多数学者老生常谈的起诉便宜主义理论、刑罚个别化理论及经济效益理论以外,还包括少数学者提及的如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诉权理论以及刑事政策等理论依据。通过全面归纳总结公诉裁量权扩大化行使存在的理论依据,为后文探讨我国公诉裁量权扩大化规范有效行使出路,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第四部分,考察归纳公诉裁量权扩大化行使的域外实践经验。从中发现起诉便宜主义作为公诉裁量权关键性的理论来源,目前在两大法系中虽然均有所体现,但是具体发展情况所表现出来的状态却迥然不同。大陆法系以起诉法定主义为原则、以起诉便宜主义为例外,而英美法系则正好相反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原则、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例外。不过,这样的差异完全不影响公诉裁量权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呈现出扩大化发展的态势。可见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完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从域外学习可为我国借鉴的公诉裁量经验。一方面需要适时扩大规定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内容,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我国国情找到正确的出路,协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五部分,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扩大化规范有效行使的出路。转变我国公诉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着“重起诉轻不诉”“有罪必诉”的极端倾向,有针对性地提出程序性控制措施来一一予以解决。对于起诉裁量权适用过高的问题,就提出限制起诉裁量权过度行使的程序性控制措施,具体可以通过加强员额检察官起诉必要性审查意识、确立微罪强制分流不起诉机制、增设证据不足起诉的纠错考核机制、限制撤回起诉和重新起诉过度适用等。对于不起诉裁量权适用过低问题,就提出扩大不起诉裁量权有效行使的程序性控制措施,具体可以通过适度放宽各类裁量不起诉的程序适用条件、简化不起诉内部审批流程、取消不起诉率绩效考核指标等。除此以外还提出公诉裁量权扩大化规范有效行使的配套程序性控制措施作为补充,具体可以通过完善公诉裁量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加强检察官行使公诉裁量的“三化”素质建设、健全行使公诉裁量的监督制约机制等。笔者通过层层分析抽丝剥茧以图提出恰当策略,转变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重起诉轻不诉”的高起诉极端倾向,促使其规范有效地扩大化行使,以充分发挥案件繁简分流和提高诉讼效率作用。将没必要起诉的刑事案件尽量以不起诉的方式分流处理,避免此类案件强占司法诉讼资源,缓解法院审判实务中“案多人少”的长期压力,方便法院把大量耗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时间、精力以及人力、物力等资源,集中用于解决费时耗力的重大疑难复杂等刑事要案。真正做到在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发挥公诉裁量兼顾司法诉讼效率和节省刑事诉讼资源的目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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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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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7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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