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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

发布时间:2020-08-10 08:37
【摘要】:故意杀人罪一直以来都是最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而死刑是剥夺人生命权的最严重的刑罚,从其产生之初就对打击犯罪发挥着最严酷、最不可违逆的作用。贝卡利亚提出的废除死刑的主张,使死刑废除派和死刑保留派之间展开了持续二百多年的激烈论争,死刑的存废问题更是受到各国的关注。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凸显,国际刑罚观也越来越轻缓,限制死刑已然成为了当今法治的发展潮流。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司法实务中适用死刑最多的罪名,是我国废除死刑的一道首要防线。对故意杀人罪死刑进行有效控制将对我国限制死刑适用产生积极的影响。我国当前控制死刑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刑事政策控制、死刑立法控制和死刑司法控制。具体到故意杀人罪中来分析,就该罪而言,通过司法控制方式来限制死刑适用是最佳途径,也能产生最直接最明显的效果。具体以何种司法控制方式来针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进行限制,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文章在实体途径上通过分析故意杀人罪案件中会存在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包括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或怀孕妇女、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坦白等)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方谅解、激愤杀人等)分别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影响,正确看待从轻处罚情节对死刑的控制作用。在死刑适用中除了犯罪人是未成年人或怀孕妇女绝对排除死刑适用外,其他从轻处罚情节都需要评价进刑罚之中并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分析后才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接下来对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标准进行考察,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罪行极其严重”不应该脱离具体罪名来探讨。就故意杀人罪个罪而言,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三方面来进行分析,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能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如故意杀人后以碎尸、焚尸等残忍手段毁尸灭迹的,亦或是在公共场所以使被害人遭受极端痛苦的方式杀害被害人,对公众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等。建议出台《关于故意杀人罪中认定“罪行极其严重”的参考意见》,以供实践参考适用。通过这种具体化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标准的方式,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控制死刑适用;由于我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造成实践中难以有效控制死刑。留有余地地适用死缓将直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也起到一定作用。文章分别从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三方面来展开论证,设置出故意杀人罪死缓制度适用的初步构想标准以供实践参考:(1)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同时具有从轻或从重情节并存,综合裁量后仍然从轻处罚的,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还应该从程序途径上进行严格管控。文章分别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复核程序、严格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完善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辩护制度三方面来展开论述。首先,通过分析并明确故意杀人罪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具体复核内容,包括对故意杀人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复核审查、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及法律适用的审查。在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法应设立专门复核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部门进行专办,对于事实清楚、无争议的死刑案件采用书面审理结合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死刑案件必要时应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复核。检察机关在行使对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监督权时,应该设立相应的专门监督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的部门,主动获取最高法受理死刑复核程序案件的信息,查阅案件的公诉情况等,对于复杂、争议大的案件应参与到庭审中,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积极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使辩护律师全程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与司法机关充分交流、对话,有效开展辩护活动也是控制死刑适用的关键环节;接下来,文章对我国现在的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结合以往的故意杀人罪错案来看,面对存在疑点的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司法机关未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导致错案产生。根据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特点,提出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还应经得起“过分怀疑”审查态度的考验,将“命案”办成“铁案”,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对死刑的适用;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中有效的辩护制度对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产生着重要影响,文章通过选取往年的6个故意杀人罪死刑错案以表格形式进行分析,指出各个案件中存在的辩护问题,如某些死刑案件被告人因请不起优质的死刑辩护律师而影响了死刑案件辩护质量、某些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没能提供有效的辩护服务、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开展等。最后文章就上述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建议。在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中应重视死刑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可以先由死刑案件被告人提出想委托的律师人选,再由法院来进行协调,在充分尊重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作为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应该具有更强的辩护能力、丰富的辩护经验、专业的职业态度,才能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展有效辩护。此外,适当扩大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利内容,如不限次数的会见权、查阅物证权、对司法机关新调取的证据的及时查阅权等等。通过完善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辩护制度,有助于更好地提高死刑案件辩护的整体水平,真正实现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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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7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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