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诉讼法论文 >

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20-08-15 20:13
【摘要】: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拉开序幕,对司法公开的要求更高,其中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早早就引起了司法界的注意。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的概念是由曹建明检察长最早提出的,在此之前大多数学者都将目光聚焦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上,因而裁判文书公开较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启动的早,在学界和实务界的呼声中开展的如火如荼,研究也较为深入,有纵向的年份的比较研究,也有横向的域外比较研究,有法理基础分析,也有实证调研分析,数据也较为翔实。无论是公开范围、内容,还是公开方式、程序等方面都比较成一体系,但是也存在许多的问题,这也为我们完善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提供了借鉴。与此相对的,检察机关对于应当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配套措施等各方面问题都还是在慢慢进行摸索,其存在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自从曹建明检察长提出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之后,各地检察机关开始试点并出台细则,学者也开始对“终结性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法理基础、范围、不足等进行了阐述和研究,各地检察机关的试点经验也经常见诸报端。因此,本文立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发展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加以解决。法律既然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力,检察机关的决定将会导致刑事案件程序的终止,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做出的终结性法律文书是针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作出的“裁判”,带有司法的性质,与裁判文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具有穷尽救济途径的性质,是所有检察法律文书的结果和核心所在。因此作为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产品”,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有公开的必要,以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公开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符合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有助于促进检务公开,对实现司法公正有重大意义。因此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在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必须要向社会公开,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不仅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也应当向社会大众公开,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满足公民知情权的相关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司法机关,承担的不仅仅是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的职责,还承担着法律监督者的职责,这也是终结性法律文书与裁判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最重要的不同点,因为其中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形象。因此,公开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有助于社会大众对司法机关进行外部监督,规范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将检察机关司法裁判的后果放在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的检查。一方面可以形成倒逼机制促使检察人员认真工作,制作出优秀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司法神秘主义,促进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刚开始起步,其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制度本身就存在着诸如法律位阶不够高,相关的规则文件中对于公开的范围、内容、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程序性规则都没有详尽的规定,而且公开的方式也过于单一,重点都在于上网公开,缺乏相关的配套辅助措施等等。因此,本文认为完善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首先要有相关的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定,改变当下法律基础薄弱的现状,在立法中通过负面清单的模式,对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加以规定,以公开为原则,尽量公开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完善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方式,以上网公开为主,辅以诸如案例汇编、报纸、电视、宣告公开等方式,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并行的机制。同时,要注重检察人员的问责监督机制的建立,落实与群众的反馈机制,并加强和群众、媒体间的良性互动,做好释法说理和舆情应对的工作,改进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平台的建设,真正落实司法为民。另外,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学习和宣传,转变部分检察人员的观念,主动改进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质量,积极深化检务公开,使司法公开和检务公开能同步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1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李大槐;;关于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4年17期

2 张红强;;量刑建议书纳入检务公开范围的必要性[J];中国检察官;2014年21期

3 魏建文;;缺失与构建:对“检务公开”制度的反思[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09期



本文编号:279458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279458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6a77***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