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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4 21:03
【摘要】: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知情权的基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则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救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因其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而在行政诉讼制度运作实践中存在差异。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相对复杂,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的适用趋于混乱,公民的权利救济无法彻底实现。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对于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为研究基础,立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回归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与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关系,试图构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不同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规则。本论文包括以下五章内容:第一章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的理论问题。界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区分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讨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分析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方面的联系;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及其原因。第二章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讨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的现状,立法现状为政府信息公开实体法的现状,司法现状为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呈现出的整体概况;深入讨论现状后,分析出有待解决的举证责任问题。第三章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讨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分析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程序的举证责任与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关系;总结原被告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分析具体情形下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如被告应提供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者权力清单来说明本行政机关非义务公开主体、被告需要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符合“三需要”的事实承担有限的举证责任等。第四章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分析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时被告的举证责任,以及法院对事实审查的特殊规则;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时被告应当就待证事实承担多层次化的举证责任;反信息公开诉讼下原被告承担特殊的举证责任。第五章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的完善。主要是以完善举证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为途径,应当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法律位阶;通过改进《行政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使其能灵活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司法解释中细化举证责任的规定;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行政程序中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提高公民知情权救济的有效性。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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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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