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提高法庭上出庭证人的作出证词率,提高法院庭审水平,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告人的相关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和能够正常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院三部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帷幕随之拉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过程也逐渐开启了。本文立足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背景,分析和解读目前最新的政策文件,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进行评估,同时结合相关专家和学者的研究成果,从以下几个部分讨论和分析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内涵和目前我国有关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出庭的条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拒证权”、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对证人的经济补偿等几方面入手,对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并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来引出下文对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归纳分析。第二部分是对“两院三部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这两个最新的刑事证人证言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中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所引入的新要求的介绍,强调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指导下,于法庭上改革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以进行更加公正合理的刑事审判的重要性。它的完善对于切实保障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确保法庭查清事实排除瑕疵、提升审判机关的业务能力直至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所以必须努力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对其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加以完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当前刑事诉讼改革中仍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从立法、法官、证人和司法机关四主体入手,总结出这一制度在目前于法律上存在的矛盾和不清楚、不明确及不完善之处;在法官方面认为当前法官审理案件仍以书面证人证言为倚靠,通过宣读书面证言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在证人自身方面认为证人未认清出庭作证对于案件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分析社会和证人自身对其出庭作证的影响,找出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内在原因;在司法机关层面认为司法机关出于效率和案件能够在自己的可控范围内的考虑而缺乏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通过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分析,引出下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介绍,通过产生对比来找出完善我国这一关键制度的有关手段和举措。第四部分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着眼点,探讨国外不同法系的国家对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主要是通过介绍相关指导证人出庭的刑事诉讼原则、证人的确定、对证人的保护以及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况等几方面的内容,从中找出对我国完善这一制度大有裨益之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国外先进做法的介绍希望能够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立法及实践中的做法产生一定的帮助。第五部分主要是针对上述问题所提出的一些建议,从证人自身、法官、辩护人直至国家等角度分别提出完善意见,特别是建议制定一部全面的法律规定,以指导全面有效地开展证人出庭作证活动,并从直接、言词原则、应当出庭的证人范围、证人强制到庭的实施规范、证人的“拒证权”、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实施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机制等方面谈论了立法必须进一步予以阐明的地方。综上,通过对我国当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我国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改革的介绍,并通过对改革的优点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再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针对文中所分析出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建议,再结合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借鉴已有的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力图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贡献一份微薄之力,也希望国家今后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能够步子再迈的大一点,使得这一制度能真正成为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依法治国进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真正切实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和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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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80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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