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诉讼法论文 >

检察机关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31 18:29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这表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将围绕“以审判为中心”展开,但“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就否定了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决定性的诉讼活动越早发生则越有利于真相发现,该项改革的提出为检察机关新阶段的工作提供了新挑战,非法证据排除就为其中重要一环。不同于西方国家由法官来对非法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我国的检察机关也可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关的决定,这样的设置在中国法语境中有其独特的价值基础。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及其客观义务为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与此同时,检察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能够有效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庭审阶段从而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但在实践中该项制度的实施还是存在不少观念阻力以及现实问题,因此本文以检察机关为视角,通过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析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所遇到的问题,透析其深层的原因,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所取得的有益成果,尝试提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引言部分先以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为出发点,阐明“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审前程序之重要性,进而引出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将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与西方国家将法官作为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有很大不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第一部分以我国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现状为导向,通过收集各地区公布的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之数据,总结我国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特征,发现审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之启动频率要高于庭审阶段,并且非法证据大多通过补正等方式补救,直接排除的较少。接下来通过案例的方式,以诉讼阶段为基准,列举侦查阶段、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典型案例,分析检察机关在案例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其不足之处以及制度自身的缺陷。最后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法条按照颁布的时间进行梳理分析,着重分析多部联合在2017年6月27日颁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分析其亮点以及我国立法中仍存在的问题,例如对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标准过高,疲劳审讯之标准、“毒树之果”问题尚未明确等。第二部分主要为系统全面地分析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所遇到的困难,首先是非法证据排除之启动难,非法证据在检察阶段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但检察官对此缺乏主动性;第二种是依申请启动,但是通过实践调查,辩护律师不论是出于辩护技巧考虑还是对检察环节相关制度之不信任出发,其不倾向于在检察环节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其次是非法证据之调查核实难,很多软刑讯导致调查无从下手并且情况说明也被侦查机关所滥用,作为证据合法性最有利证明的同步录音录像在现实中也存在制作、移送不规范等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难在实践中也有所体现,过高的合法性证明标准,导致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按照法律的要求大部分将会被排除,导致检察机关对此排斥良多,并且补正、解释等现象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态。第三部分的原因分析旨在为第四部分建议的提出打下基础,只有透析造成实践中问题的深层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经分析,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存在的原因有:第一,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中存在角色冲突,其是控诉机关,同时也具备诉讼监督职能,两方面任务的目标各自都有所侧重,使得检察官在相关规则中无法寻找其中的平衡点。第二,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司法控制不足和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有很大关系,一旦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后,其并不具备对侦查人员之处分权,导致该制度的“震慑”作用无法实现。第三,辩护权作为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顺利实现势必需要辩护律师之介入,既能够保障人权之价值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不作为之有效制约,但实践情况中辩护律师相关权利存在缺失,例如在场权。最后,是观念方面的障碍,我国长期处于“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诉讼理念,而非法证据排除恰恰是对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重申和重视,诉讼理念转变之大是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实行中遇到的最大观念障碍。第四部分为对检察机关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的改革与完善。首先笔者总结了各地关于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更好实施而作出的改革经验或建议,包括律师在场权试行、侦监对接公诉、单独设置审查环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期限以及听证程序问题。其次也要健全律师参与机制,可以将律师之在场权先设置为“看得见,听不见”,这样加之录音录像制度之配合,可以很好地解决在场问题,既不会泄露侦查策略也可以防止刑讯逼供等问题。最后就是上文提及的检察官相对独立性之保障问题,检察官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若不能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性,那么上述所有制度构建都为空谈,因此检察官之独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书面指令、请求检察长行使职务收取权或者转移权、设置“检察官职务监督委员会”等方式对上级检察官的指令权进行规范。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刘译矾;;浅论检察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兼评王玉雷案[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06期

2 王雷;;从检察视角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反思与困境突围——以重庆市A区人民检察院2013至2014年所办案件为调研样本[J];学理论;2015年31期

3 朱孝清;;检察官相对独立论[J];法学研究;2015年01期

4 林喜芬;;论我国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基于刑诉法修订与实践语境的分析[J];当代法学;2013年06期

5 龙宗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J];政法论坛;2013年05期

6 顾永忠;;我国司法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土化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3年02期

7 卞建林;李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范——基于预防和排除的双重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1年06期

8 徐清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困境及其解决路径——基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的实践与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1年06期

9 龙宗智;;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年06期

10 陈光中;;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J];中国法学;2010年06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1条

1 曾于生;苏文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与建议——以绍兴检察机关实践情况为例[A];新一轮检察改革与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第四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C];2014年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4条

1 杨永浩;简洁;王丽娟;;证据要经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N];检察日报;2017年

2 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N];检察日报;2014年

3 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与表象[N];人民法院报;2014年

4 朱孝清;;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N];检察日报;2013年



本文编号:280917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280917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49b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