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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适格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14 18:11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2015年交通事故发生总起为187781件,死亡人数总计为58022人,受伤人数为19880人,2016年交通事故发生总起为212846件,死亡人数总计为63093,受伤人数为226430,三组数据同时增长。多发的交通事故,一方面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也加大了社会矛盾。如何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缓解社会矛盾,理应进行深刻的反思与总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确认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如何准确的认定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和适格当事人,对于受害人的救济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交通事故增多,案件复杂多样,涉诉人员多,当事人存在诉讼担当,诉讼承担,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等诸多情形,加大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适格当事人认定的难度,鉴于此,笔者通过对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格当事人问题的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够对缓解社会矛盾,推动司法审判程序顺利进行有所裨益。全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之适格当事人概述中,主要对诉讼法和实体法规定的相关概念加以阐释。对当事人和适格当事人的概念进行表述,明确了二者,确定当事人和适格当事人是不同诉讼阶段的任务,在起诉的时候确定的当事人是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在案件的实体审理过程中依据诉讼标的和诉的利益确定的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这有利于法院更好的把握案件适格当事人,使得裁判具有实质意义。又介绍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格当事人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使读者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问题有一个概括的了解。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当事人适格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适格制度分析。当事人适格制度的理论基础经历了从以管理权为基础的诉讼实施权理论到以诉的利益理论为基础的发展完善的过程,使其能够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类型的诉讼案件。又介绍了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能够使司法机关更好的判别谁是具体案件的适格当事人,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从而避免了无意义的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第三部分,对一般和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格当事人进行分析,并分具体情形进行讨论。本部分对当事人适格的扩张,如诉讼承担,代位权诉讼等内容进行了论述,并从代位权的角度分析医疗机构能否作为适格当事人进行讨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交通事故中应该进行怎样的法律定位更为适宜。第四部分,从理论及制度完善两个方面提出对适格当事人完善的建议,从自己对关于此问题的认识掌握程度出发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1 樊惠平;刘苗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程序新探[J];河北法学;2007年02期

2 齐树洁,苏婷婷;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J];现代法学;2005年05期

3 肖建华;正当当事人理论的现代阐释[J];比较法研究;2000年04期

4 李龙;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刍论[J];现代法学;2000年04期

5 肖建华;寻求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当事人概念的再认识[J];现代法学;2000年02期



本文编号:281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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