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不起诉人要求刑事裁判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0-09-22 20:43
刑事案件中,认罪服法明显消解了对抗式程序设计的意义,但是不认罪服法,又不能进入审判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变得很不合逻辑了,面对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并不能表达自己的应诉权利,无法获得法院裁判。本文第一部分以案例切入,分析了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公诉权力的不相称设计,以保护诉权为目的,提出了对刑事处理不服请求诉讼裁判的权利,分析了现行制度之下对辩方造成的不利境地以及原因。本文的第二节的主题是必要性论述。比较法部分重点介绍了美国的相关制度,也就德国、日本和台湾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介绍。理论基础部分:强制起诉程序程序是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的要求,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能够形成对公诉权的限制。萨默斯提出的程序价值论中,参与性统治及程序的及时性和终结性是程序独立价值的重要体现也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需要。最后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给出被不起诉人要求刑事裁判权的定义,并列明具体的适用情形,同时就裁判效力及错误处理结果的纠正作出阐释。
【学位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2
本文编号:2824898
【学位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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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4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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