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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9 08:33
   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列为法律规定证据之一,直到1996年,刑诉法进行修改,被害人被划归到当事人的范畴中,使得这一证据种类的独立性更为稳定。经这两次规定后,被害人陈述基于其独立证据的法定地位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从1979年到现在,被害人陈述拥有独立证据的法定地位已有四十年的时间,但是相关理论仍然停留在证人证言范畴内,至于它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定独立的证据种类及其合理性,一直很少被论证。在我国,判断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法定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所依据之规则大同小异。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这两者虽然互不影响,但是二者适用的证据规则别无二致。被害人和证人这两个主体都根据其自身感知对整个事实做出陈述,但前者很显然对最终的判决拥有更大的利害关系,后者通常和案件无利害关系,是中立的第三人。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我国并不直接视被害人陈述为证人证词,而是一种独立证据种类,具有其科学合理性。由于被害人陈述有独立性和特殊性,加上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做更深入的研究,探索确立起与二者特点相适应的规则。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的是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确实有存在的必要性,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规则的存在有几方面的意义,它能够规范被害人陈述,同时也有利办案人员和法官的行为的规范,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也符合诉讼的经济合理性、合目的性的要求,有促进庭审的公正与实质化的作用。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规则的存在也是必要的,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被害人陈述的行为,规范法官自由评价证据,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第二部分分别介绍了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相关规定,可以为我国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构建提供借鉴。第三部分论述的是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在适用中的存在的问题,存在着非法言词排除规则规定不够完善,传闻证据的认定缺乏立法规定,被害人陈述中品格证据判断也很难,被害人意见证据的证据能力判断规定的不够具体,证明力补强规则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等。第四部分提出完善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的建议,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应受到传闻规则、意见规则、品格证据规则的限制,其证明力也需从立法、完善补强规则、限定自由裁量权等方面予以完善。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5.2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存在的必要性
    (一) 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规则存在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2.保障诉讼的经济合理性和合目的性
        3.促进庭审的公正与实质化
    (二) 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规则存在的必要性
        1.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2.规范被害人的陈述行为
        3.规范法官自由评价证据
        4.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二、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域外考察研究
    (一) 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规则的域外考察研究
        1.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
        2.大陆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
    (二) 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规则的域外考察研究
        1.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
        2.大陆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
三、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规则存在问题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精细化
        2.我国传闻证据规则存在立法缺失
        3.被害人陈述中品格证据的证据能力难以判断
        4.我国意见证据的证据能力判断标准单一
    (二) 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规则存在问题
        1.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补强规则规定不合理
        2.证明力否定规则存在弊端
四、关于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的建议
    (一) 关于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规则的建议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借鉴适用传闻排除规则
        3.加强品格证据证据能力立法
        4.完善意见证据规则的立法
    (二) 关于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规则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规则
        2.完善证明力补强证据规则
        3.严格限定自由裁量权,提高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评价的准确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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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46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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