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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23 01:05
   民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属于客观合并之诉,此概念一般出现在大陆法系的研究中,英美法系通常以诉因称之。主要包含两种逻辑结构:第一种是第一顺位的诉和第二顺位的诉之间在实体法上处于何种关系:第二种是两种顺位的诉在程序法上主要处于何种关系。主要有预备性、顺位性和条件性的特征。构成要件为共同一当事人对共同另一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法院对合并的诉中的一诉享有管辖权且不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并的多个诉之间可以适用同一种类的诉讼程序。而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因为缺乏有效的这种合并制度导致了像面对责任竞合时司法效率低下的重复起诉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等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和《民法总则》第186条都对此规定,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二者可以同时成立,同时得到效果的实现;受害一方当事人面对共同成立的两种请求权时只能择一起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权利。民事诉讼立法上亦从此意义上适用着一概念。在法律上,判断重复起诉与否有三个具体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当事人是否相同,第二个标准是诉讼标的是否相同,第三个标准是诉讼请求是否相同,其中第一个标准为主体要素,第二个和第三个标准是客观要素。可知诉讼标的在此规定中仅为客观要素之一,而非全部,无法构成功能性概念,与学界将其定义为识别诉的客观标准的理论目的相悖。我国的民事诉讼和民事实体立法都没有规定客观预备合并之诉,遑论客观合并之诉。在民事实体立法上仅仅规定了责任竞合的一种,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且择一起诉的限制规定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容易在实践中造成矛盾裁判的后果。而民事诉讼立法中对诉讼标的这一概念并没有准确而有体系的理解,无法有效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实现权利的救济。有鉴于此,笔者详细研究和对比了大陆法系的诉讼标的理论和英美法系的诉因理论,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司法实务案例,查找出丰富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务困境和部分解决方法。我国对民事诉讼和民事实体立法的协同构建民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成果还相对较少。笔者通过对国外成熟的相关理论和制度进行总结,梳理我国的民事诉讼有关理论,详细论证了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着实现诉讼经济目的和便利当事人与法院的原则对该制度的理论重塑和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方案。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分析了诉的合并合并困境,从概念引入上介绍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讲述了司法实务中的合并难题,有当事人因制度桎梏向法院重复提起诉讼以及司法资源在相关诉讼中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的困境,站在立法的角度分析解决困境之可能,具体体现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制度以及程序法上的诉讼请求机制,为后续的论证提供理论支撑。文章第二部分对比了两大法系在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理论与实践,首先从理论学说较为丰富和成熟的大陆法系入手,选取了较为典型和颇具代表性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依据,深入剖析和对比。接下来,以英国和美国的诉因理论的发展完善为切入点,纵向厘清其发展脉络。最后,笔者以立法呈现的形式展现了不同法系的国家在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方面的制度设计。文章第三部分讲述了我国引入该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降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解决相关理论难题和提高法院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等角度论证了引入该制度的重要性。其次,从民事实体法立法和民法典草案的研究、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和修改过程中的争论和传统案件和新型案件的需求讲述该制度的可行性,使该制度在我国的运行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文章第四部分是关于民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理论的重塑。首先将其限制为诉讼标的的合并。其次,对其具体理论种类进行划分,为固有的和非固有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两种。最后,笔者从法律构造方面分析了第一顺位的诉与第二顺位的诉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关系。笔者通过对其理论上的重塑厘清适用逻辑上的混乱和概念不清等问题,为制度的建设做好铺垫。文章第五部分推出了我国构建民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的基本构想,在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框架不相抵牾的前提下试图建议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引入诉的客观合并和预备客观合并制度。再者,笔者试图准确区分客观预备之诉的适用情形,具体而言包括真正、不真正和非固有预备合并之诉。最后,笔者回应了如何在双重视野下与民法典协同构建的问题,提出相关合理建议。
【学位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1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选题的背景
        2.选题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2.国内研究现状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一、诉的合并之困境
    (一)概念认识
        1.民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
        2.民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特征
        3.构成要件
    (二)司法实务中诉的困境
        1.司法效率低下的重复起诉
        2.司法成本的浪费
    (三)我国立法现状
        1.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制度
        2.程序法上的诉讼请求机制
二、两大法系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理论与实践
    (一)大陆法系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相关理论学说
        1.以德国学说为依据
        2.以日本学说为依据
        3.以我国台湾地区学说为依据
    (二)英美法系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相关理论学说
        1.英国的诉因理论
        2.美国的“诉讼请求”
    (三)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相关的制度设计
        1.大陆法系的制度实践
        2.英美法系的制度实践
三、我国引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引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必要性
        1.降低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
        2.防止矛盾裁判,确保裁判统一
        3.提供请求权竞合的有效方案,完善诉讼标的理论
        4.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弥补审判权消极行使的缺陷
        5.方便当事人攻击防御,提高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二)我国引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可行性
        1.民事实体法立法和民法典草案的研究
        2.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和修改过程中的争论
        3.传统案件和新型案件的需求
四、民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理论的重塑
    (一)客观预备合并是诉讼请求上的合并
    (二)客观预备合并的分类
        1.固有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2.非固有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三)客观预备合并的法律构造
        1.两种顺位的诉之间的程序法关系
        2.两种顺位的诉之间的实体法关系
五、我国构建民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明确规定客观合并和民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1.民事诉讼立法上规定客观合并之诉
        2.司法解释中规定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二)准确区分客观预备之诉的适用情形
        1.真正预备合并之诉的适用情形
        2.不真正预备合并之诉适用情形
        3.非固有预备合并之诉适用情形
    (三)与民法典的协同构建——双重视角下解决民事责任竞合问题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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