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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31 09:46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是我国民事执行救济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的一项,其目的在于阻止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此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程序价值。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其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标志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首次在我国确立。从此之后,相关立法、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最高院出台的有关规定不断对该项制度进行精细化和修正,用于更准确的指导审判执行实践。诚然,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存在起步较晚,很多法律和制度规定尚未成熟等问题,并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包含诉讼性质、诉讼主体、诉讼事由、诉的既判力等,因而难免出现立法过于简单、司法解释不具体、审判相对混乱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等问题。笔者从这一事实出发,以2017年度陕西省高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例为视角,分类对案件的案情和判决加以介绍和分析,分析各案的裁判思路。同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条件、相关程序等基础性问题作出阐述,为后文进一步讨论做好铺垫。基于以上案例研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理论问题和立法、司法实践现状的探究,指出目前该项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然后提出对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建议,从宏观上提出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随后提出具体化建议,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对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类型化。
【学位单位】:西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1
【部分图文】:

分布图,议标,分布图,强制执行


10的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5 月 5 日起施行的《异议复议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解释支持。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多以自己为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故对执强制执行民事权益”为由提起该诉。执行部门在对被执行人名下房、评估、拍卖,案外人提出该涉案房屋实际为自己所有,其可以所有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6]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标的享有所有权是排除强制执行行为的最典型事由。然而,对自能存在各种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一般包括:第一,房屋得对价,仅仅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第二,案外人以自己的房屋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苏州大学学报》2018 年第 2

议标,情况,强制执行,民事权益


10的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5 月 5 日起施行的《异议复议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解释支持。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多以自己为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故对执强制执行民事权益”为由提起该诉。执行部门在对被执行人名下房、评估、拍卖,案外人提出该涉案房屋实际为自己所有,其可以所有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6]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标的享有所有权是排除强制执行行为的最典型事由。然而,对自能存在各种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一般包括:第一,房屋得对价,仅仅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第二,案外人以自己的房屋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苏州大学学报》2018 年第 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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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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