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及其适用研究
【学位单位】:青岛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前言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意义
1.3.1 理论意义
1.3.2 现实意义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4.1 研究框架
1.4.2 研究方法
1.5 创新点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
2.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发展历程
2.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一般内涵与构成
2.2.1 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2.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条件
2.2.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性质与目的
3 域外类似制度对比及对我国启示
3.1 域外类似制度概述
3.2 域外类似制度的对比启示
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立法层面的缺陷
4.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结构不合理
4.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不明确
4.2.1 “固定住处”、“指定居所”概念不清晰
4.2.2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存争议
4.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权利救济不充分
4.3.1 事中救济措施滞后
4.3.2 缺乏事后救济措施
4.3.3 家属、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受限
4.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缺乏监督保障机制
4.5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期折抵的规定不合理
5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中的问题
5.1 公检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共同存在的问题
5.1.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呈现“两极分化”
5.1.2 法定执行期限远超实际需求
5.2 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
5.2.1 决定适用特别犯罪程序不公开
5.2.2 公安机关执行不力
5.3 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
5.3.1 对决定程序监督乏力
5.3.2 对执行程序监督乏力
6 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对策建议
6.1 建构司法审查制度
6.2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6.2.1 明确“固定住处”“指定居所”的含义
6.2.2 明确“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
6.3 重新确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和折抵的刑期
6.4 采用多样化的执行方式
6.5 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6.5.1 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家属通知内容
6.5.2 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行使
6.5.3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救济途径
6.6 强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6.6.1 完善监督启动方式
6.6.2 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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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3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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