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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及其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31 09:27
   2012年增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至今,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初到如今司法体制改革,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存废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学界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讨论的热潮未曾减退。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加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又受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影响,由原本有权决定适用该措施的三大主体减为两个主体,其中检察机关因自侦案件的侦查权职能的转隶,再无权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基于以上背景,笔者拟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度现状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研究,探寻该措施在刑事诉讼体系中的准确位置,以期能更好地适应新的体制,充分地发挥其程序效益,有力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首先从制度上探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准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价值。通过各个强制措施之间的比较分析,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同时通过对域外的类似制度的对比得到启发。司法实践中,通过实证调查深入了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分别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个主体机关的角度进行的调研,从而得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设计不合理是该制度运行不畅的一大根源,以至于在实践中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调研结果也显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不规范的情形。针对上述制度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笔者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改革,重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引入司法审查制度;规范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加强检察机关的检查监督;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
【学位单位】:青岛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前言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意义
        1.3.1 理论意义
        1.3.2 现实意义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4.1 研究框架
        1.4.2 研究方法
    1.5 创新点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
    2.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发展历程
    2.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一般内涵与构成
        2.2.1 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2.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条件
        2.2.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性质与目的
3 域外类似制度对比及对我国启示
    3.1 域外类似制度概述
    3.2 域外类似制度的对比启示
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立法层面的缺陷
    4.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结构不合理
    4.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不明确
        4.2.1 “固定住处”、“指定居所”概念不清晰
        4.2.2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存争议
    4.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权利救济不充分
        4.3.1 事中救济措施滞后
        4.3.2 缺乏事后救济措施
        4.3.3 家属、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受限
    4.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缺乏监督保障机制
    4.5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期折抵的规定不合理
5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中的问题
    5.1 公检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共同存在的问题
        5.1.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呈现“两极分化”
        5.1.2 法定执行期限远超实际需求
    5.2 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
        5.2.1 决定适用特别犯罪程序不公开
        5.2.2 公安机关执行不力
    5.3 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
        5.3.1 对决定程序监督乏力
        5.3.2 对执行程序监督乏力
6 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对策建议
    6.1 建构司法审查制度
    6.2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6.2.1 明确“固定住处”“指定居所”的含义
        6.2.2 明确“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
    6.3 重新确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和折抵的刑期
    6.4 采用多样化的执行方式
    6.5 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6.5.1 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家属通知内容
        6.5.2 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行使
        6.5.3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救济途径
    6.6 强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6.6.1 完善监督启动方式
        6.6.2 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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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3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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