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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11-03 02:48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在人民法院的实际工作中,送达一直是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效率甚至质量。送达,是人民法院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制度。而公告送达作为送达方式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在大部分基层法院都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所谓的公告送达说的是在既有的送达方式没有办法达到既定的送达目的,亦或是在不明送达人具体情况之时,人民法院把某些隶属规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书公告给人民大众,经过法定期间便推定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隐患。司法实践中,偶有当事人利用公告送达来进行虚假诉讼以及公告送达被滥用等问题,这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也对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密切联系,甚至对目前正在热烈推进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都颇有关联。目前,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一直存在得不到理论界学界的重视,着实影响到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程序的开展,所以笔者以在职法律硕士毕业论文为契机,致力于深入研究该问题,以工作的法院为样本,用数据和事实说话,尽量分析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所产生的问题,进而推断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笔者所在法院2012年4月之前都是采用一个业务庭配备一辆公务用车的模式,当时并未进行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宽裕所以各个业务庭都是“各自为战”自顾自送达,这种模式好处是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可以在送达的时候提前了解案情便于下一步工作。公车改革后,所在法院保有公车数量骤减,所以2012年4月经院领导商议后便采用“集中送达”,配备一名书记员、一名专业送达人员、一名驾驶员成立送达组,笔者有幸就是那名专业送达人员,一直专业从事送达工作至2017年。笔者有着丰富的送达实战经验,相对也非常了解公告送达这一法定送达程序,所以想从对我国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公告送达制度的立法制度解读开始,提出目前我国的公告送达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不足,分析其在立法方面产生缺陷的原因,探讨其是否需要进一步改进,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改进措施。就目前笔者所在的法院以及全国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告送达缺失严格的适用条件,极易造成滥用。一部分是程序层面无法做到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然后适用公告送达,另一部分是个别案件承办法官为了应付上级法院审限的考核,从公告送达这个程序上“动脑筋”。另外,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程序公正的保护还有待提高,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强势地位依然比较显著,人民法院为缩短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适用公告送达使得受送达人程序公正的利益难以获得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对公告送达的适用加强审查,尽力做到“少用、慎用”,并通过各种渠道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建立针对公告送达出错的救济制度,并由审判监督部分建立错误适用公告送达的惩罚制度,从而对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从司法实务角度促进我国送达制度的改善往纵深发展。
【学位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5.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制度原理
    (一) 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制度的概念
    (二) 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的实质
    (三) 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四) 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制度与其余送达制度的简要比较
    (五) 国外的民商事案件公告制度考察
二、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制度的立法综述及存在问题
    (一) 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
    (二) 目前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 原因简要分析
三、现阶段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运行的状况
    (一) 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的运行状况
    (二) 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我国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 从实体公正角度出发追寻公告送达制度的价值平衡点
    (二) 完善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制度相关的司法解释
    (三) 各级人民法院应该重视民商事案件的送达工作,从多方面予以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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