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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3 11:24
   在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中,以“立案难”为行政诉讼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从立法上正式确立立案登记制度为我国案件受理制度。立案登记制度施行两年多以来,在实际运行中这一司法改革的重要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本文从理论层面对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内涵进行分析以及对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进行考察,立案登记制度应当是仅作形式审查的立案制度,而基于对我国3033份司法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以及部分法院的实地调研等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是依然存在实质审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就导致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运行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界限不明确,另一方面是实质审查标准不明确。笔者通过对现实国情的分析认为我国依然存在实质审查是有必要的,但要保证符合现实国情和保护诉权的平衡关系,由此笔者确定了以形式审查为主,浅层次、低程度的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标准,实质审查的内容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原告、被告、受案范围和管辖权、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个方面,既要使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也要保障诉权。另外在形式审查方面,笔者根据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同时体现司法便民的原则,对行政案件的起诉状进行优化,并对建立完善的立案登记信息系统提出建议。“有权利必有救济”,目前我国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的诉权救济仅有事后救济,则应当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诉权救济也应当贯穿始终,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当事人立案程序听证制度、细化上级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投诉规则、完善立案登记工作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诉权救济体系。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必须要有保障制度来解决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文针对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带来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的构建保障制度,以保证立案登记制度落地落实;同时展望我国解决问题的最终审判体制保障即建立我国独立的行政法院,进一步推进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从目前的“准立案登记制度”转变为真正的立案登记制度。
【学位单位】:重庆邮电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节 研究方法
    第三节 创新及不足
        一、主要创新点
        二、不足之处
第二章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度的内涵
    第二节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诉权理论
        二、行政诉讼目的理论
        三、诉的利益理论
    第三节 我国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的内容
        一、立案仍需审查起诉条件
        二、登记不等于立案
第三章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起诉条件的审查
    第一节 我国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现状
        二、我国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起诉条件审查的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
        二、大陆法系
        三、国内外相关制度比较与评析
    第三节 对审查起诉条件的建议
        一、对形式审查的建议
        二、对实质审查的建议
第四章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的诉权救济
    第一节 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
    第二节 我国现状:诉权救济只有事后救济
    第三节 完善立案登记诉权救济体系
        一、建立当事人立案程序听证制度
        二、细化上级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投诉规则
        三、完善立案登记工作监督体系
第五章 完善我国行政案件立案登记保障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 当前我国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引发的问题
        一、案件数量陡增,人案矛盾突出
        二、滥诉、缠诉问题增多且无认定标准和惩罚机制
        三、部分案件结案难
    第二节 当前语境下解决问题的思考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建立规制违法滥诉、缠诉具体规则
        三、完善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
    第三节 解决问题最终审判体制保障—建立行政法院
        一、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背景下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二、建立行政法院的法律依据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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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8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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