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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私益诉讼机制协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0 17:06
  环境权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可能同时损害公共环境和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在传统的私益诉讼之外,应当准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传统的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而对环境公益造成的损害则依赖公益诉讼制度实现救济。这一制度的出现,弥补了私益诉讼对环境公益救济不足的问题,填补了相关制度国内立法的空白,实现了现阶段环境法治事业的一次长足进步。但随之而来的,我们也不得不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基于同一环境侵权行为提起的两类诉讼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环境侵害本身具有复杂性,其扩散范围较大、涉及人数较多,造成公共环境和私人利益双重侵害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我们应当正视这一问题。只有环境公益诉讼与既有的环境私益诉讼制度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二者协调一致,才能共同推动我国环境司法的发展。关于两类诉讼的程序一直缺乏切实有效的协调机制,直至司法解释的出台。司法解释采纳双轨制的观点,认为两类诉讼应当并行审理,并否认了现阶段两类诉讼合并审理的可能性。但也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最终走向是两诉融合。两种观点都具备各自的合理性...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环境公/私益诉讼的一般理论
    (一)环境公/私益诉讼的联系
    (二)环境公/私益诉讼的区别
二、协调环境公/私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三)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要求
    (四)弥补私益诉讼原被告力量对比悬殊不足的切实路径
    (五)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必需
三、协调环境公/私益诉讼的模式比较及可行性分析
    (一)双轨制模式的利弊
    (二)两诉融合模式的利弊
四、协调环境公/私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一)协调环境公/私益诉讼的新思路
    (二)双轨制下环境公/私益诉讼的衔接
    (三)环境公/私益诉讼的融合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融合[J]. 葛芸,沈恩格,张红霄.  法制博览. 2017(07)
[2]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J]. 王曦.  清华法学. 2016(06)
[3]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J]. 秦天宝.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9)
[4]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J]. 明哲.  法制博览. 2016(16)
[5]论消费者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J]. 王睿.  知与行. 2015(05)
[6]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类型界分与功能定位——以对环境公益诉讼“二分法”否定观点的反思为进路[J]. 黄锡生,谢玲.  现代法学. 2015(06)
[7]我国环境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重构[J]. 杨严炎.  当代法学. 2015(05)
[8]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关问题探究[J]. 吴敌.  法制与社会. 2015(14)
[9]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关系刍议[J]. 王展飞.  人民法治. 2015(05)
[10]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融合——兼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J]. 黄忠顺.  法学家. 2015(01)

博士论文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关丽.中国政法大学 2011

硕士论文
[1]环境私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协调机制的探讨[D]. 张笑玲.南昌大学 2016



本文编号:290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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