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5 05:07
2015年5月1日,我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但是一项刚刚产生的制度并不都是完美的。由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处理建议的具体实施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法院在附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候不知如何运用该法律条文,各地法院审查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我国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实施正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本文拟通过以探析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空白地带”和统计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为前提,对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进行归纳分析,探寻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供法院参考,促进我国法院司法附带性审查制度的完善。以分析和论证行政诉讼新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为中心,本文拟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引言部分,首先阐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这一问题的提出的和研究意义,其次介绍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内研究综述和国外研究综述,最后对本文研究的创新点作简要说明。第一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概述。第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界定及意义。该部分以法条为基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明确进行了界定,然后阐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司法...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创新及问题说明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概述
(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界定及意义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历史沿革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 审查标准
(二) 启动审查的方式及要求审查的主体
(三) 被告主体资格
(四) 管辖法院的确定
(五) 司法附带审查方式的选择
(六) 司法审查后的处理权
(七) 国内法院的实际处理——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
三、国外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模式考察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审查模式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审查模式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的完善
(一) 仅确立了合法性审查标准
(二) 扩大审理方式
(三) 提高司法处理建议的效力
(四)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五) 建立司法附带性审查后的信息共享平台
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78287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创新及问题说明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概述
(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界定及意义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历史沿革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 审查标准
(二) 启动审查的方式及要求审查的主体
(三) 被告主体资格
(四) 管辖法院的确定
(五) 司法附带审查方式的选择
(六) 司法审查后的处理权
(七) 国内法院的实际处理——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
三、国外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模式考察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审查模式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审查模式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的完善
(一) 仅确立了合法性审查标准
(二) 扩大审理方式
(三) 提高司法处理建议的效力
(四)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五) 建立司法附带性审查后的信息共享平台
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7828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29782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