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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值班律师“见证人”地位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21-01-16 03:44
  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法性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存在值班律师的身份地位被异化为见证被追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见证人",导致其无法有效发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作用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值班律师制度定位存在缺陷、诉讼权利有待完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激励机制不足。对此,应当确立值班律师"准辩护人"的地位、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行使、强化值班律师的执业保障,以实现值班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文章来源】:新余学院学报. 2020,25(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值班律师“见证人”地位:现状及导致的问题
    (一)“见证人”地位之现状
    (二)“见证人”地位所导致的问题
        第一,值班律师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难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值班律师成为形式上的认罪认罚“背书人”,缺乏实质意义。
        第三,值班律师作用有限,存在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第四,值班律师成为公权力合作者,有违律师制度的初衷。
二、值班律师“见证人”地位的成因
    (一)值班律师定位存在天然缺陷
        第一,值班律师的次一级定位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值班律师的履职。
        第二,被追诉人与值班律师之间难以建立起信任关系。
    (二)值班律师诉讼权利不够完善
        第一,值班律师权利没有细化。
        第二,值班律师缺乏攻击性权利。
    (三)值班律师工作考核制度不健全
    (四)值班律师工作激励机制不足
三、从“见证人”到“帮助者”: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的应然路径
    (一)确立值班律师“准辩护人”地位
        第一,明确值班律师与辩护人的同一辩护价值。
        第二,合理区别值班律师和辩护人。
    (二)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值班律师参与权利
        第一,细化法律规定,明确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核实权等诉讼权利。
        第二,明确代理申诉、控告等攻击性权利,增强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能力。
    (三)细化配套制度,强化值班律师执业保障
四、结语



本文编号:298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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