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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分析——以“没有依据”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1-01-20 19:04
  2015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正式设立了确认无效判决这一新的判决方式,并将"没有依据"作为法定无效情形之一,2018年司法解释又将其细化为"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文章认为由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没有依据"这一条款出现理解偏差,导致判决无法统一的现象产生,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法院应坚持"没有依据"专指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规范依据,只有在满足"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的前提下,才可以突破法安定性原则认定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无效的根本识别标准
    (一)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根本识别标准
    (二)守护实质正义:救济形态的例外
二、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判定现状
    (一)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判定现状
        1. 行政行为因没有事实依据而无效
        2. 行政行为因超越职权而无效
        3. 行政行为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效
        4. 行政行为因一般违法而无效
    (二)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适用分析
三、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理解
    (一)“依据”专指法律规范依据
    (二)“没有”专指不存在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与程序规则[J]. 张祺炜,金保阳.  人民司法(应用). 2017(07)
[2]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展开[J]. 黄涧秋.  法治研究. 2016(05)
[3]论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J]. 梁君瑜.  清华法学. 2016(04)
[4]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兼议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根据的重构[J]. 何海波.  中国法学. 2009(04)



本文编号:298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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