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研究 ——基于2017年广东省500个行政案件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14 06:28
2014年新颁发的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一部分作出了修改,将旧行诉法中的“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标准修改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和“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两个标准。本篇论文则是基于这一背景,在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与案例分析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中“两个标准”以及国内外相关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分析,进一步明晰第三人制度中“利害关系”的界定以及第三人的分类问题,另一方面是通过对2017年广东省500个涉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类考察以及案例分析,将这些案例所出现的特点进行归类总结,梳理现行模式下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探索合理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实践的方法与途径。
【文章来源】:广东财经大学广东省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的概念及域外制度比较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标准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确定第三人的“两个标准”
二、两个标准中的关键因素“有利害关系”
第二节 域外关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确定标准的制度
一、德国的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标准
二、日本的行政诉讼参加人确定标准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参加人确定标准
四、域外国家(地区)对诉讼参加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章 我国司法实务对第三人确定标准的认定
第一节 以广东省500个行政案例为对象的行政诉讼第三人调查分析
一、两个标准对被诉行政行为种类的影响调查分析
二、两个标准司法适用情况调查分析
三、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调查分析
第二节 基于调查结果的分析
一、结果性标准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适用
二、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观念已被司法裁判者普遍接受
三、“没有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并没有体现作用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完善建议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利害关系”界定模糊导致对第三人判断标准界定不清
二、缺乏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明确分类
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情形不够明确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结果性标准
二、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标准:必要及普通诉讼第三人
三、增加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81657
【文章来源】:广东财经大学广东省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的概念及域外制度比较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标准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确定第三人的“两个标准”
二、两个标准中的关键因素“有利害关系”
第二节 域外关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确定标准的制度
一、德国的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标准
二、日本的行政诉讼参加人确定标准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参加人确定标准
四、域外国家(地区)对诉讼参加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章 我国司法实务对第三人确定标准的认定
第一节 以广东省500个行政案例为对象的行政诉讼第三人调查分析
一、两个标准对被诉行政行为种类的影响调查分析
二、两个标准司法适用情况调查分析
三、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调查分析
第二节 基于调查结果的分析
一、结果性标准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适用
二、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观念已被司法裁判者普遍接受
三、“没有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并没有体现作用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完善建议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利害关系”界定模糊导致对第三人判断标准界定不清
二、缺乏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明确分类
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情形不够明确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结果性标准
二、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标准:必要及普通诉讼第三人
三、增加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8165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30816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