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5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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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肇始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6项有关社会调查的规定,该规定设定了国际社会关于少年司法社会调查制度的五个最低标准要素,对于世界各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具有指导作用,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发展也以此为基础展开。本文的写作力图达到以下目的:明晰社会调查制度的理念基础以此作为该制度理论研究及制度完善的基石;解决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理论纷争在明确的理论场域下探究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设计;在现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体系下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规范,实现制度的本土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及称谓的确定是开展学术交流及制度建构的基础。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应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突出其在国家亲权理念下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目的。以此内涵为依据使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这一称谓更符合我国目前法律文本下该制度应体现的国际性、社会性及保护性特质。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在理念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理念基础为国家亲权主义理念、教育刑理念以及刑罚个别化理念,其中国家亲权主义理念更能体现出该制度所呈现的矫正而非惩罚的特性。 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历了三个时期的变迁:1985-2000年前后以教育刑为主要理念的发展时期;2000-2010年前后以教育刑和刑罚个别化为主导理念的发展时期;2010年至今教育刑、刑罚个别化理念深入发展时期。但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理念基础的国家亲权主义理念在我国的缺失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完善带来了诸多障碍,因此在遵循社会调查制度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使其与国际社会发展趋势接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发展的最佳路径。 社会调查制度主体规范的确立是完善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问题。社会调查主体应当包括启动主体、报告的适用主体以及执行主体。我国社会调查主体的司法实践改革主要围绕执行主体展开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借鉴国外社会调查主体规范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社会调查执行主体的设置应当符合三个层面的要求:执行主体职权化、执行主体机构化以及社会调查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作为社会调查的实际执行者,社会调查员在诉讼中属于专业的诉讼辅助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社会调查员应当享有独立进行社会调查、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的权利以及人身保障权、阅卷权和会见权。同时应当承担客观、及时地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出席法庭并接受质询、保密及接受委托和监督义务以及回避义务。 社会调查制度的运行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遵循合法性原则、全面调查原则、科学性原则、中立性原则、个别化原则、保密原则。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时间应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如需要采取的强制措施为逮捕的应当在提请逮捕前10日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社会调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步骤并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 社会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工作的书面成果,从性质上属于除定罪外的刑事处遇证据,是法定八种证据种类以外的新型证据,受相关性规则的限制,在可采性上应尽量不做限制性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一卷一书”,即社会调查卷和社会调查报告书,社会调查报告书可以采取表格式,但应当附以细节性描述作为明确的内容指引。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及执行阶段都应当发挥相应作用。在审判中运用社会调查报告应实现报告的多方开示、社会调查员应在量刑阶段出庭接受质证,以保证量刑调查及量刑辩护的充分展开,法官在判决中应对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进行说理。随着社会调查制度理念的发展,在我国应当逐步实现社会调查报告作用的多元化。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笔者明确提出国家亲权理念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理念之一,该理念决定了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实施社会调查与在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施社会调查存在本质上的区别。2.通过历史分析法系统梳理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改革受理念变迁的影响所展现出的阶段性特征,进而提出国家亲权理念下社会调查应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国家亲权理念、教育刑理念及刑罚个别化理念的确立和发展使社会调查制度突破现有适用范围并在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得以运用成为可能。3.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社会调查主体的选择应立足现有法律规范以及现实国情,既要实现本土化又要具有前瞻性,以公检法机关为启动主体及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主体,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为执行主体,专业司法社工组织为执行主体辅助者,公益志愿者等为执行主体兼职补充的职权化模式是较为适宜的主体选择模式。4.结合证据法理论中的证据裁判原则、量刑证据理论的新发展,明确提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法定八种证据种类以外的新型证据并应严格规范报告在审判中的运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制度 国家亲权主义 社会调查主体 社会调查报告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目录】:
- 中文摘要4-7
- Abstract7-13
- 绪论13-23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13-15
- 二、 研究现状15-20
- 三、 论文的基本框架20-21
- 四、 研究方法21-23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23-39
- 一、 从《北京规则》出发解读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23-28
- (一) 《北京规则》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文本解读23-25
- (二) 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及称谓解析25-28
- 二、 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理念28-35
- (一) 国家亲权主义30-34
- (二) 教育刑理念34-35
- (三) 刑罚个别化理念35
- 三、 社会调查制度的特性分析35-39
- (一) 社会调查制度职权主义化36-37
- (二) 社会调查主体专门化和专业化37
- (三) 社会调查内容全面化37-38
- (四) 社会调查制度功能多元化38-39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变迁39-57
- 一、 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沿革39-44
- (一) 1985——2000 年前后社会调查制度相关立法39-41
- (二) 2000——2010 年前后社会调查制度相关立法41-42
- (三) 2010 年至今社会调查制度相关立法42-44
- 二、 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实践44-50
- (一) 2000 年以前各地的司法实践44-45
- (二) 2000——2010 年间各地的司法实践45-48
- (三) 《2010 年意见》出台前后至今各地的司法实践48-50
- 三、 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理念变迁及展望50-57
- (一) 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理念的变迁51-52
- (二) 国家亲权主义理念的缺失带来的制度缺陷52-54
- (三) 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位及其发展方向54-57
-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主体规范化57-91
- 一、 社会调查主体的界定57-62
- (一) 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57-58
- (二) 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主体58
- (三) 社会调查的执行主体58-62
- 二、 我国社会调查执行主体的改革及论争评析62-74
- (一) 公检法机关担任执行主体63-67
- (二) 辩护律师担任执行主体67-68
- (三) 多种社会力量担任执行主体68-73
- (四)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担任执行主体73-74
- 三、 社会调查执行主体选择路径74-82
- (一) 执行主体职权化75-76
- (二) 执行主体机构化76-79
- (三) 社会调查员专业化与职业化79-82
- 四、 社会调查执行主体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82-91
- (一) 社会调查员的诉讼地位83-84
- (二) 社会调查员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84-91
-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程序设置91-107
- 一、 社会调查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91-94
- (一) 合法性原则91
- (二) 全面调查原则91-92
- (三) 科学性原则92
- (四) 中立性原则92-93
- (五) 个别化原则93
- (六) 保密原则93-94
- 二、 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94-98
- (一) 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94-96
- (二) 社会调查的委托及社会调查员的指派96-98
- 三、 社会调查实施的步骤和方法98-107
- (一) 实施社会调查的基本步骤98-102
- (二) 实施社会调查的主要方法102-107
- 第五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107-137
- 一、 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107-113
- (一) 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的论争107-109
- (二) 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109-111
- (三) 社会调查报告应属于新型证据种类111-112
- (四) 证据规则的适用112-113
- 二、 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和内容113-125
- (一) 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113-115
- (二) 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115-123
- (三) 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注意的问题123-125
- 三、 社会调查报告在不同阶段的作用及其运用125-137
- (一) 审前阶段125-128
- (二) 审判阶段128-133
- (三) 执行阶段133-134
- (四) 社会调查报告作用多元化之展望134-137
- 结论137-139
- 参考文献139-149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149-151
- 后记15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黄河;;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初论——以德国少年司法实践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1年01期
2 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当代法学;2010年01期
3 陈瑞华;;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J];法律适用;2012年01期
4 姚建龙;;国家亲权理论与少年司法——以美国少年司法为中心的研究[J];法学杂志;2008年03期
5 罗芳芳;常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分析[J];法学杂志;2011年05期
6 王红;社会调查材料不具有刑事诉讼证据功能[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01期
7 俞国花;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若干问题的探讨[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05期
8 贾冬梅;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探索[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02期
9 李璞荣,司明灯;我国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运行模式的比较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01期
10 刘芹;“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会议综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03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王U
本文编号:30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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