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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辩护重心的前移

发布时间:2021-03-27 22:26
  传统的刑事辩护常把工作重心放在刑事诉讼阶段的审判阶段,注重庭审对抗和发挥。传统的刑事辩护策略既忽视了刑事诉讼构造动态的一面,又忽略了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以来公诉人对确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呼声和期待,一味强调庭审对抗和发挥已经不再符合当下的司法实践。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重心要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确保辩护工作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刑事辩护的经典模式所面临的困境
    (一)起诉质量不佳导致庭审焦点问题不实,影响辩护效果
    (二)不能有效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二、成因分析
    (一)从理论上看,没有认识到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动态结构
    (二)从权力内容和运行规律来看,忽视了公诉权所实际包含的权力效能
    (三)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上来看,忽略了检察机关关于互相尊重、沟通协作的呼声与期待
三、将刑事辩护重心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赋予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控辩沟通能够提高公诉质量,称职的公诉人对此求之不得
    (三)互相尊重、沟通协作的新型检律关系使控辩双方得以双赢
    (四)法官乐于见到统一于协作下的有限对立
四、前移辩护重心的具体工作方法
    (一)通过影响起诉书来影响判决书
        1.思想上“不做对手做队友”。
        2.战略上“专业为王”。
        3.战术上“打好时间差,先下手为强”。
    (二)利用好认罪认罚程序
    (三)主动引导检察官和法官共同寻求刑事案件的利益平衡点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抗与对话: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新型检律关系[J]. 李立景,黄龙.  广西社会科学. 2017(06)
[2]论审查逮捕程序中新型检律关系的重塑[J]. 闵丰锦.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7(01)



本文编号:310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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