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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的界定标准——以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为参照

发布时间:2021-04-02 09:38
  明确行政协议内涵是审理行政协议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协议的性质及其内涵在民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之间长期存在不同认识。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亦存在是否界定行政协议及如何界定行政协议的不同意见。《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协议概念包含目的要素、主体要素、意思要素、内容要素等四个要素,不包含职责要素。其中,目的要素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不再采用"为实现公共利益"。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明确行政协议的基本模式
三、行政协议的界定标准
    (一)目的要素
    (二)主体要素
    (三)意思要素
    (四)内容要素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协议的范围——兼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J]. 王利明.  环球法律评论. 2020(01)
[2]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内容及其构建[J]. 江必新.  中外法学. 2012(06)



本文编号:311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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