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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绝辩护方查证申请的正当事由

发布时间:2021-04-03 00:34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辩护方查证申请权,但只字不提司法机关同意与否的条件,完全交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司法解释虽然将有无查证必要性作为同意与否的条件,但由于十分模糊,可谓聊胜于无。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大多以"相反事实业已得到证明"为由否决辩方的查证申请。这种将证据评价活动提前至证据调查环节的判断标准不仅违背诉讼认识规律,也使辩护方无法有效参与诉讼,极有可能导致错案。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恣意行使裁量权,有必要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明确限定司法机关拒绝辩护方查证申请的具体事由和判断标准。 

【文章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4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查证申请的必要性标准
    (一)同意或拒绝查证申请的标准
    (二)必要性的判断
三、证据调查和证据评价的关系
    (一)证据调查与证据评价的性质和功能
    (二)证据评价对证据调查的反作用力
四、保障辩方查证申请权的法治化方案
    (一)拒绝证据调查申请的事由和判断标准
        1. 允许进行合理预断的情形
        2. 证据调查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情形
        3. 依法不允许调查的证据
    (二)禁止拒绝证据调查申请的事由和判断标准



本文编号:311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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