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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理论构建

发布时间:2021-04-18 00:32
  《民诉法解释》在第247条和第248条中作出了关于既判力的规定,第247条为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第248条应当为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一般性规定。根据大陆法系的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理论,在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标准时)前发生的攻击防御方法应被既判力的遮断效遮断而不能在后诉中主张,而在标准时之后发生的新的事由由于不受既判力的拘束力可以在后诉中主张。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尚未构建既判力制度体系,更没有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体系化的认识。可借鉴德日韩等大陆法系国家既判力理论体系尝试构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特征的既判力理论体系。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02)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一)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界定
    (二)对于《民诉法解释》第248条的解读
三、标准时之前存在的事由与遮断效
    (一)标准时前存在的事由产生遮断效
    (二)标准时之前存在的形成权与遮断效
        1. 撤销权
        2. 解除权
        3. 抵销权
四、标准时之后的情势变更和后诉的种类
    (一)《民诉法解释》第248条中的“新的事实”和后诉的类型
    (二)标准时之后的债务消灭和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
    (三)标准时之后的显著的情势变更和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论——兼论定期金给付制度的适用[J]. 毋爱斌.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6)
[2]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证立及其构建——以《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展开[J]. 刘文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3]论中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共识[J]. 任重.  当代法学. 2016(03)
[4]形成权诉讼与形成之诉关系辨析[J]. 李辉.  法学论坛. 2016(01)
[5]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J]. 张卫平.  中国法学. 2015(02)
[6]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J]. 王娣,王德新.  时代法学. 2008(04)



本文编号:314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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