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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欺骗方法所获供述排除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21 22:19
  基于审讯具有对抗性,引诱、欺骗方法在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突破案件过程中具有使用的必要性。基于统一法律内部结构逻辑以及保障口供真实性、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应当对使用引诱、欺骗方法所获供述进行排除,但这种排除,应以认罪自愿性标准为主,辅之以必要性标准。认罪自愿性标准是指考察讯问人员使用的引诱、欺骗方法是否可能对被讯问人的心理造成过度影响、导致被讯问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虚假的认罪供述;必要性标准作为辅助标准,仅在讯问人员的引诱、欺骗对被讯问人的心理产生了较强的影响,而作出了有罪供述,且该供述经其它证据佐证了其真实性才适用。必要性标准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法官在维护个案公正与维护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之间进行价值判断。 

【文章来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19(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引诱、欺骗方法的表现形式
    (一)引诱方法
    (二)欺骗方法
        1. 虚构事实型欺骗
        2. 隐瞒真相型欺骗
三、引诱、欺骗讯问适用的必要性及其所获供述排除的必要性
四、引诱、欺骗方法所获供述排除标准
    (一)引诱方法所获供述排除标准
    (二)欺骗方法所获供述排除标准
结语



本文编号:320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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