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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和解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1-05-24 02:04
  面对我国案多人少的现实,以不动用法院的审判权就能使案件终结的和解制度显示出了其本身巨大的制度优势。然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和解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且不能很好地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利用和解制度结案往往不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对于和解制度的规定,通过对理论依据的研究,分析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和解中的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希望能够建立法官对和解协议的实质审查制度以及明确法官在和解中的地位,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3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诉讼和解概述
二、当事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缺陷
    (一)诉讼和解当事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二)诉讼和解当事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缺陷
三、诉讼和解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措施
    (一)明确法官在诉讼和解中的地位
    (二)建立法官对和解协议的实质审查制度
    (三)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事诉讼和解基本理论思考[J]. 李烜.  法制与社会. 2019(24)
[2]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关系的再思考[J]. 李喜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6)



本文编号:320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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