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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论视角下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21 07:05
  早期的任意诉讼担当作为实体当事人适格标准的例外出现。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任意诉讼担当在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功能日趋复杂,渐次注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等程序功能。对于任意诉讼担当适用条件的理解离不开对其功能剖析。任意诉讼担当的不同功能决定了不同类型的任意诉讼担当应有不同的适用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充分发展代表型的任意诉讼担当;厘清拟制型任意诉讼担当的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关系;谨慎对待代理型的任意诉讼担当。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视角
二、任意诉讼担当的功能与类型
    (一)任意诉讼担当的核心功能
    (二)任意诉讼担当的扩展功能
        1. 使“拟制”的新的诉讼主体成为正当当事人。
        2. 在多数人参加的诉讼中,选择产生诉讼代表进行诉讼。
    (三)功能论视角下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
三、我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的不同类型的任意诉讼担当
    (一)不同类型任意诉讼担当的立法与实务现状
        1. 代理型任意诉讼担当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领域。
        2. 代表型任意诉讼担当的规定严重不足。
        3. 对拟制型任意诉讼担当的作用和性质认识模糊。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对于实体权利的依赖制约了任意诉讼担当功能的发挥。
        2. 对于“法定”的依赖制约了任意诉讼担当类型的多样化。
        3. 强调“授权”而忽略对任意诉讼担当本身正当性的审查。
四、任意诉讼担当在中国的前景与对策
    (一)侧重发展代表型任意诉讼担当
    (二)通过拟制型任意诉讼担当梳理规范分支机构的当事人问题
    (三)明确代理型任意诉讼担当的适用条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融合——兼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J]. 黄忠顺.  法学家. 2015(01)
[2]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及实施研究[J]. 张卫平.  清华法学. 2013(04)
[3]再论诉讼担当——以担当人和被担当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关系为视角[J]. 张晓茹.  法学杂志. 2012(02)
[4]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化分析[J]. 肖建国,黄忠顺.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1)
[5]诉权与实体权利主体相分离的类型化分析[J]. 肖建华.  法学评论. 2002(01)
[6]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J]. 肖建华.  比较法研究. 1999(02)



本文编号:3294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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