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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展开

发布时间:2021-07-28 11:21
  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同属于刑事辩护的下位概念。程序性辩护是指根据案件程序事实和程序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或者对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办案机关予以采纳或者纠正、制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定罪量刑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辩护活动。程序性辩护在实践中表现为请求型、要求型、抗辩型、救济型四种类型,并且在不同诉讼阶段与实体性辩护呈现为不同的关系,其核心是掌握好程序性辩护的"度"。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2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程序性辩护概念的提出与发展
二、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
三、程序性辩护的“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实证研究[J]. 顾永忠.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5)
[2]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J]. 陈光中,汪海燕.  中国法学. 2010(01)
[3]刑事辩护的现代法治涵义解读——兼谈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J]. 顾永忠.  中国法学. 2009(06)
[4]程序性辩护的误区及应对思路[J]. 王俊民,吴云.  法学. 2006(10)
[5]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J]. 陈瑞华.  现代法学. 2005(02)
[6]程序性辩护之初步考察[J]. 陈瑞华.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1)



本文编号:330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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