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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1-08-05 07:22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修订后规定了电子送达这种新兴送达方式,但是电子送达还面临着送达主体、送达客体和送达方式的多重困境。所以,本文认为有必要对电子送达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证成,通过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电子送达制度的考察,试图从送达规则、技术手段和惩罚机制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送达制度。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引入:电子送达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二、电子送达制度面临的制度性困境
    (一)送达主体的内部条件限制
    (二)送达客体的复杂状况
    (三)送达方式未形成统一标准
三、电子送达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电子送达方式
    (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电子送达方式
四、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送达程序规则
        1.受送达人同意的判定
        2.受送达人确认收悉的方式
        3.适用范围的扩展
    (二)发展技术手段
    (三)建立妨碍送达惩戒机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互联网+”时代下民事送达新路径探索——以实名制手机支付软件为核心的电子送达方式[J]. 梁峙涛.  科技与法律. 2019(02)
[2]论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J]. 刘向琼,刘鸣君.  法律适用. 2018(03)

硕士论文
[1]论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相关问题[D]. 张振新.华东政法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32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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