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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客体”相互视角下的共同诉讼

发布时间:2021-08-12 17:23
  本文以共同诉讼为主题,在"中国语境内如何描述民事诉讼"这一问题意识之下,继续"叙事"的方法论尝试。与刊发于上一期《当代法学》的"诉讼程序中的实体形成"一文相照应,本文着重从作为诉讼主体的复数当事人与案件实体内容、尤其是与"诉讼标的"这一概念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解读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共同诉讼的法律构成、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操作以及若干重要论点。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2015,2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部分图文】:

“主体/客体”相互视角下的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示意图(引自“实体形成”一文)

示意图,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当事人


图1诉讼标的示意图(引自“实体形成”一文)可用以下的图形来加以直观地表示。这两个图形都基于共同诉讼最为简单的要素和结构,即一名原告对两名共同被告,但其他更复杂的共同诉讼形态都很容易照此类推。图2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型1注意在上列图形中,用圆形A来表示当事人之间“共同的诉讼标的”即法律关系的同一。图3的圆形B可能性质不同于A但与其有紧密的内在关联,可以理解为在“生活事实、纠纷事实”的层次上A与B共同构成此类型案件的“同一诉讼标的”。关于普通共同诉讼,其最为典型的形态如设例2,原告与共同被告之间分别都围绕租赁关系发生争议,对各个被告的请求都是解除这种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并支付所欠租金,因此完全符合第52条关于“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规定,而且“诉讼标的”指的显然也是法律关系。用图形来表示的话,即如下图。应当注意的是,作为有关普通共同诉讼之解释论的一个重要论点,在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基础上,还要出于方便当事人和方便法院审理的考虑,根据主张及证据等的共通性来解决“分还是合”的问题。就上图表示的典型形态而言,除了原告与不同的被告之间分别存在的法律关系都为同一种类,还需要根据原被告之间主张和证据的状况,考虑作为共同诉讼究竟能够提高效·65·“主体/客体”相互视角下的共同诉讼

类型,诉讼标的,案件,不可分


图3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型2图4普通共同诉讼率、还是会使审理更加复杂不便,才能合理地决定分合与否。而进行这种解释适用,就要看案件实体内容中除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部分了。具体讲就是应参照图1中“生活事实、纠纷事实”及“请求类型”乃至“请求权”等层次,才便于实施这种操作。此外,对某些相对于典型形态稍有变化的普通共同诉讼,有关“分合与否”的实务操作与理解“何为诉讼标的”存在更加密切的关系。如上文列举的房东基于同样的租赁关系,对作为被告的某一房客仅请求支付租金、对另一房客则请求解除租约并拆除房内的工作物以恢复原状等例子,如果把“诉讼标的”限定在图1的“法律关系”层次,则满足“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要求;但要是把“诉讼标的”解释为包括“请求类型”及“请求权”等层次在内的案件实体内容,因其不属于“同一种类”,就可能导致不构成共同诉讼的结论。对于上文提及的出租人针对承租人和转租户提起的解除租约及腾退租屋的诉讼、卖主以买主和标的物受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及返还标的物的诉讼等其他例子,同样可以根据图1展开相似的解释操作。不过,这种更加细化精致的解释论需要另行展开了。二、“不可分”与“可分”之间: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如上一部分所述,所谓案件之“不可分”,可以理解为起诉时复数的主体必须“一并诉讼”,程序结束时他们之间的裁判结果则必须“合一确定”。而在“可分”这一端,诉讼从开始到结束都可以分成不同案件的程序各别进行。但由于现实生活中纠纷牵涉到复数主体时的纷繁多样,在“绝对不可分”和“完全可分”这两极之间,还存在着若干呈现出“过渡环节”或“中间形态”·66·当代法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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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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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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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主观预备合并[D]. 谷萌萌.南京大学 2020
[3]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D]. 程文铭.辽宁大学 2020
[4]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研究[D]. 傅平平.南京师范大学 2020
[5]公司股利分配请求之诉研究[D]. 罗雪伦.湖南大学 2019
[6]连带侵权责任的共同诉讼类型研究[D]. 李涛.山东科技大学 2019
[7]论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D]. 崔一凡.河北大学 2019
[8]数人侵权之共同诉讼问题研究[D]. 段兆越.甘肃政法学院 2019
[9]侵权按份责任诉讼形态研究[D]. 蒲苗苗.西南政法大学 2019
[10]论胎儿继承权之诉[D]. 李锡瑞.西南政法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33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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