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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权利

发布时间:2021-08-18 14:45
  当前对被追诉人供述自愿性保障形成机理模式,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对抗性弱化,追诉机关激励被追诉人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被追诉人认知相关制度后自愿供述认罪悔罪,追诉机关根据被追诉人供述结合案件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公正追究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具有正当性基础的综合性刑事权利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为激励保障模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为防范激励保障模式所引发的附随性风险,应切实维护被追诉人供述自愿性,通过证据控制激励保障模式理性运行。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追诉人自愿性权利保障问题
    (一)立法问题
    (二)实践问题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诉人自愿性权利保障建议
    (一)程序立法方面
    (二)司法实践方面
三、结语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研究[D]. 张丽琼.山西大学 2019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自愿性研究[D]. 赵鼎.山西大学 2018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D]. 赵舒雅.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8
[4]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制度保障[D]. 施珠妹.西南政法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35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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