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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上海杉欣公司上诉案

发布时间:2021-08-20 09:09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是按大陆法系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理论设置的,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并未引入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和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导致这种单一的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在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理论界中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形式更是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必要共同诉讼的主体资格更是难以确认,而本文通过选取一个包含必要共同诉讼和当事人适格典型争议点的案件,阐述了必要共同诉讼和当事人适格的认定等问题。希望能给以后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参考。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主要案情。2003年3月16日,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欣公司)与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9月30日,陈良种与狄秀国、王祥会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合伙从事建筑承包经营。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对外以杉欣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活动。因上述工程杉欣公司与威氏公司拖欠建筑材料贷款及设备租赁款等,陈良种曾以杉欣公司员工身份受杉欣公司与威氏公司委托担任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等活动。一审中,陈良种因工程款纠纷问题对杉欣公司和威氏公司提起诉讼,后来,杉欣公司因建...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案情简介
二、 案件争议观点及焦点
    (一) 争议观点
    (二) 本案争议焦点
三、 本案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 第一个争议点之民事诉讼法理论分析
        1、 陈良种等三人是系争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
        2、 陈良种具有向杉欣公司、威氏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的主体资格
    (二) 第二个争议点民事诉讼分析
        1、 陈良种等三人不是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 陈良种作为单独原告起诉杉欣公司和威氏公司主体资格
    (三) 第三个争议焦点法理分析
        1、 《结算书》应是威氏公司出具的文件
        2、 《结算协议书》对陈良种等三人无法律约束力
        3、 《结算协议书》不应视为对工程款总额的重新确定,其证明力小于《结算书》
四、 本案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评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J]. 黄丹翔.  商品与质量. 2012(S6)
[2]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认定——以赡养之诉为分析对象[J]. 王明振.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1(07)
[3]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J]. 冷鸿滨.  大众商务. 2010(16)
[4]关于民事证明上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基本界定与认知[J]. 毕玉谦.  证据科学. 2008(06)
[5]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理论支点及其在仲裁实践中的应用[J]. 毕玉谦.  北京仲裁. 2006(03)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诸问题——兼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不足[J]. 叶莲,莫宗艳,周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03)
[7]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J]. 王利明.  法学. 2004(01)
[8]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质疑——对必要共同诉讼中适格当事人的分析[J]. 杨雅妮.  甘肃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3)
[9]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问题透视之一[J]. 毕玉谦.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2(04)
[10]正当当事人理论的现代阐释[J]. 肖建华.  比较法研究. 2000(04)



本文编号:335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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