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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阈下的刑事电子数据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1-09-02 05:06
  在信息技术与海量数据互联的网络社会中,大数据在社会有序运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虚拟化的电子数据是与大数据密切相关的证据形式,在拓展了刑事证据内涵的同时,也对新形势下的刑事诉讼程序运行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证据理论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今认定刑事电子数据的需要。面对电子数据在大数据环境中所拥有的多样性、双重性、稳定性、即时性等特征,刑事诉讼中需要对其认定标准加以细化和创新,应当以"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新"三性"标准对电子数据予以认定。 

【文章来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5)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大数据背景下刑事电子数据的特点
    (一)虚拟空间性
    (二)多样性与海量性
    (三)双重性
    (四)稳定性
二、刑事电子数据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刑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
    (二)刑事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认定
    (三)刑事电子数据的关联性认定
三、重构刑事电子数据的认定新标准
    (一)“完整性”标准的完善
    (二)“合法性”标准的完善
    (三)“关联性”标准的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J]. 王玉薇.  中国司法鉴定. 2017(06)
[2]印证与概率:电子证据的客观化采信[J]. 刘品新.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4)
[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J]. 万春,王建平,吴孟栓,高翼飞.  人民检察. 2017(01)
[4]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法律规制[J]. 陈永生.  现代法学. 2014(05)



本文编号:337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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