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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民事司法文书对台送达的标准:以在台认可与执行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9-19 01:04
  大陆法院对台送达民事司法文书究竟应达到何种标准?一般认为,如果大陆法院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送达符合大陆法律规定,则不构成送达错误。近期,台湾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对大陆法院涉台司法文书送达采取了严格的审查标准,要求其不仅符合大陆法律规定,还应符合台湾地区的送达的标准,否则将裁定对相关大陆民事判决不予执行。台湾法院采取严格审查标准过于严苛,应引起大陆司法机关的重视;另外,从维护台湾地区当事人以及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台送达民事司法文书应尽可能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尤其是败诉被告之一位于台湾地区的情况。 

【文章来源】:海峡法学. 2020,22(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大陆法院对台送达司法文书:规定与实践
二、台湾法院以送达问题为由不予认可大陆涉台民商事判决:近期实例(2)
    (一)吴周永丽与厦门综信投资顾问咨询有限公司、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林朝南申请认可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民事判决案(3)
        1. 本案案情
        2. 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二)柯艺与黄贵和申请认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民事判决案(1)
        1. 本案案情
        2. 法院裁定及理由?
    (三)丁明智与冯承虎申请认可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民事判决案(2)
        1. 本案案情
        2. 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四)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顶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可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民事判决案(1)
        1. 本案案情
        2. 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五)肖善年与吴科竖申请认可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涉台民事判决案(1)
        1. 本案案情
        2. 本案裁定及理由
    (六)中山金马标枪厂有限公司与董荣芳申请认可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涉台民事判决案(2)
        1. 本案案情
        2. 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三、台湾法院因送达问题不予认可大陆法院涉台判决的法理解析
    (一)对台湾地区当事人是否合法送达构成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二)败诉当事人之一为台湾地区当事人时,尤其强调送达问题
    (三)未经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不得公告送达
    (四)强调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送达有效性和优先性
四、大陆法院对台湾地区法院送达审查的司法因应
    (一)对台送达应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大陆法院的具体司法因应



本文编号:340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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