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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私人取证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06 20:26
  私人取证现象逐渐增多,已成为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不可忽视的问题。但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私人主体是否拥有取证权。笔者根据整理案件发现,实务界人士大多主张私人主体无取证权,其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见下文表1.1)。不可否认的是,赋予私人主体取证权不仅能够节约司法成本,更是顺应国际化发展至大势所趋;不仅有利于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能够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如果一味否定私人主体取得之证据,将不利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实现。私人主体取证现象屡见不鲜,其使用不法取证手段损害被取证方正当权益的现象较为常见。私人使用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主要存在着“放任模式”以及“利益衡量理论”两类典型模式。考虑到两种典型模式均有着适合其适用的理论背景和社会制度,因此在借鉴两种模式优点的同时构建符合我国社会制度的私人取证制度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刑事诉讼中私人取证主体最为常见的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对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之态度有所区别: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常被视为刑事证据提供者,具有为侦查机关提供证据的义务,并且其提供的证据多为控方证据,通常被归为侦查线索;犯罪嫌疑...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立法表
案例表
引言
一、刑事诉讼中私人取证的概念及分类
    (一) 私人取证之概念
    (二) 私人取证主体分类
二、私人取证之证据效力
    (一) 私人主体取得证据之运用现状
    (二) 私人主体取证违法之原因探究
三、赋予私人主体取证权之合理性
    (一) 发现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
    (二) 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 有利于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取证困境
    (四) 有利于平衡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关系
四、我国刑事诉讼私人取证制度构建之设想
    (一) 赋予私人主体取证权
    (二) 引入利益衡量理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 构建私人违法取证之分类排除模式
    (四) 建立对私人取证权的权利保障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有效辩护还是有效果辩护?[J]. 左卫民.  法学评论. 2019(01)
[2]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合法性与合技术性之间[J]. 谢登科.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1)
[3]审判中心视角下的有效辩护问题[J]. 魏晓娜.  当代法学. 2017(03)
[4]权利与权力之间--侦查双轨制和单轨制实质分析[J]. 张鹏莉,游鹛.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
[5]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使用禁止[J]. 迈克尔·赫格曼斯,周婧.  证据科学. 2016(05)
[6]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J]. 王彪.  河北法学. 2016(02)
[7]浅谈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J]. 陈林.  法制与经济. 2015(13)
[8]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J]. 张吉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3)
[9]刑事诉讼中私人不法取得证据之法律效力[J]. 阮建华.  时代法学. 2015(02)
[1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探析[J]. 闵春雷.  法律适用. 2015(03)

硕士论文
[1]刑事诉讼私人取证之证据能力研究[D]. 李雪.吉林大学 2018
[2]刑事诉讼中私人取证之证据能力研究[D]. 金富文.苏州大学 2017
[3]刑事诉讼中的私人不法取证研究[D]. 张朋朋.西南政法大学 2011
[4]当代域外取证制度研究[D]. 袁伟民.西南政法大学 2010
[5]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研究[D]. 李人鲲.西南政法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48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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