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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魅与返魅:行政诉讼中权利保护必要性之理论解读及其适用

发布时间:2021-11-19 10:58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条件"虽无实质改变,但"诉权保障"的政策鼓呼仍使不少法院走上"有案必收""先收后驳"的歧路。与此伴生的滥诉现象迫使法院频繁借助学理上的权利保护必要性之概念及法理,以此达到"滥诉规制"的目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尚面临理论研究之不足、立法层面之概念"缺位"与司法层面之概念"越位"的问题,亟待祛魅与返魅。具体包括纠正概念的误用现象、归纳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判定标准及其欠缺表现、厘清其学理定位、完善其适用规则等。依托对判例的梳理,可勾勒出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的中国图景:其指涉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并以效率性、有用性、适时性、正当性及预期性作为判定标准,由法院驳回无效率、无实益、不适时、非正当或不可预见的起诉。权利保护必要性应纳入诉讼要件之范畴,且由诉讼过滤、权利塑造、筛选救济渠道的三重功能出发,可证成法院将其作为裁判事由之正当性;当其作为裁判事由被适用时,应让位于实定法中的相关制度安排。 

【文章来源】:南大法学. 2020,(02)CSSCI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
二、权利保护必要性的概念识别与功能阐释
    (一)权利保护必要性与相关概念之识别
        1.权利保护必要性与广义诉的利益
        2.权利保护必要性与原告适格
        3.权利保护必要性与行政纠纷可诉性、合法权益
    (二)权利保护必要性三重功能之阐释
        1.作为内部功能的诉讼过滤与权利塑造
        2.作为外部功能的筛选救济渠道
三、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判定标准及其欠缺表现
    (一)效率性标准:因无效率而欠缺权利保护必要性
        1.提起行政诉讼之做法本身无效率
        2.因误选(列)诉讼类型或诉讼请求而无效率
    (二)有用性标准:因无实益而欠缺权利保护必要性
        1.所受损害已因事实或法律上原因而消灭
        2.即便胜诉也无法改善地位或恢复利益
    (三)适时性标准:因时机不当而欠缺权利保护必要性
        1.提起行政诉讼之时机过晚
        2.提起行政诉讼之时机过早
    (四)正当性标准:因目的不当而欠缺权利保护必要性
        1.提起行政诉讼系出于恶意
        2.重复提起行政诉讼
    (五)预期性标准:因不可预见而欠缺权利保护必要性
四、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学理定位与适用规则
    (一)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学理定位之争
    (二)作为裁判事由的权利保护必要性及其适用
        1.作为裁判事由之正当性:权利保护必要性背后的利益衡量
        2.作为裁判事由之适用规则:权利保护必要性与现有制度安排的关系
五、结语:权利保护必要性的本土生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纠纷可诉性[J]. 梁君瑜.  北方法学. 2019(06)
[2]“诉权层次论”视域下的行政诉权要件探析——基于诉权本质学说与诉权要件之关联性考察[J]. 梁君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3]一次修法能有多少进步——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回顾[J]. 何海波.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4]论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必要性[J]. 王贵松.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1)
[5]行政诉权本质之辨:学术史梳理、观念重构与逻辑证成[J]. 梁君瑜.  政治与法律. 2017(11)
[6]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中的运用[J]. 唐晔旎.  行政法学研究. 2005(02)
[7]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J]. 常怡,黄娟.  中国法学. 2003(04)
[8]行政诉讼中的诉之利益理论[J]. 周红.  行政法学研究. 2003(01)

博士论文
[1]行政诉讼目的论[D]. 刘东亮.中国政法大学 2004



本文编号:350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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